关于公开征求《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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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1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前 言本标准按照GB/ 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DB46/ T80-2013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本标准与 DB46/ T80-201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 10 条;-增加了市场分类(见 3);-增加了总体要求(见 4);-补充了术语和定义的表述(见5.2、5.3、5.4、5.8、5.9、5.10); -补充并细化了场地环境(见6.1、6.2、6.3、6.4、6.5、6.6); -增加了建筑设施系统设置(见7.1、7.2、7.3、7.4、7.5、7.6、7.7、7.8、7.9、7.1
2、0、7.11);-增加了摊位分类和建设标准(见 8.1、8.2、8.3、8.4、8.5、8.6、8.7、8.8、8.9、8.10、8.11); -补充了管理要求,将商品准入调整到管理要求(见12.2); -补充了管理要求,增加了质量管理、诚信管理(见12.1、12.9);-增加了用词与符号说明(见14.1、14.2);本标准由海南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商务厅。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磊、王建国、曹诚、刘松桃、周海兰、龙源兴、吴国辉、康东青、周雪温。本标准代替了 DB46/ T802013。本标准于 2007 年首次发布,2019 年为第二次修订。- 2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3、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的总体要求、术语和定义、市场分类、场地环境、 建筑设施系统设置、摊位分类和建设标准、商品陈列与销售、包装、卫生、管理、文化建 设、用词与符号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内新建、改(扩)建与升级改造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建设与管 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商务部)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
4、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l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720-2008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35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00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T 1888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 CJJ 14城市公共厕所
5、设计标准3 总体要求3.1 本 标准在“安全、卫生、经济、实用、环保、节能、美观”的基础上,坚持农贸市场 建设改造 “以人为本”的宗旨,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干净卫生、设施完善、采光充 足、通风良好、排水顺畅、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环保节能的建设原则,合理经济地利用 农贸市场资源,为农贸市场经营者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经营条件。- 3 -3.2 农贸市场建设或改造应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满足海南地区的气候特点,凸显海南地方风情特色。3.3 农贸市场周边的路面设施、消防通道、市政管线、公共设施、停车场及相邻的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等宜同步建设。3.4 新建与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宜结合其周边区域环境整治同步
6、实施。4 术语和定义4.1 农贸市场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以使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零售场所。用于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类、果品类、蛋品类、畜禽肉类、豆制品类、调味品类、腌腊制品类、熟食卤品类、家禽类、水产品类、粮油制品类等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属于城乡准公益性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4.2 敞开式农贸市场:是指农贸市场经营区外墙上开设的、直接与室外相连通的、通风采光效果良好的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与其所在外墙总面积的比值不小于 25%的农贸市场。4.3 摊位:是指成组团设置的若干个敞开式
7、、半封闭式或封闭式固定的经营台面及操作空间的经营场所。4.4 购物通道:是指单侧或两侧设有固定摊位或铺面供顾客购物、通行、疏散等的通道。4.5 不可食用肉:俗称垃圾肉,即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品。4.6 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胴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要求。4.7 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农产品。4.8 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片服务。4.9 辅助管理用房:为保证农贸市场能够合法、卫生、安全地经
8、营和保障供给、有序流通、公平竞争而设置的必要的监管配套用房,如:值班室、办公室、检测室、监控室、投诉(宣传)室、学习(培训)室、休息室、设备房、备品仓库、周转库、卫生间、集中垃圾间等。5 市场分类农贸市场的建设规模,根据其单项建筑内的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微型,其中大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5000、 中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10005000、小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 5001000、微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500。农贸市场按建设改造标准分为4 个类别,其中一类市场适用于大型商贸综合体内、旅游景区内、接待游客较多场所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农贸市场,二类市场适用于市、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及有条件的其他-
9、4 -农贸市场,三类市场适用于乡镇及农村地区的农贸市场,四类市场适用于 500 平方米以下的农贸市场。6 场地环境6.1 选址要求6.1.1 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本省各市县当地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还应符合当地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合法审批手续。6.1.2 农贸市场的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同时应体现对残障人士的关怀。6.1.3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 1000m 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场所。6.1.4 新建或迁建农贸市场选址应按本省各市县当地停车场专项规
10、划要求,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设置地下停车场。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原址拆建或升级改造时,也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四类农贸市场不作要求。6.1.5 新建或迁建一、二、三类农贸市场机动车停车场面积分别不宜小于农贸市场总建筑面积的 25%、20%、10%。非机动车停车场面积不宜小于农贸市场总建筑面积的 10%。原址拆建或改造的农贸市场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大小可因地制宜。四类农贸市场不作要求。6.1.6 新建或迁建农贸市场与周边市政道路的联通口原则上不得少于 2 个,应位于不同的方位,不得对城市交通产生影响。每个联通口的最小净宽与净高不应小于 5m 和 3m。原址拆建
11、或改造的农贸市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联通口。6.2 建设规模6.2.1 新建或迁建农贸市场建设规模应根据其规划区域内居住人口、生活条件、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结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和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布局进行合理确定。6.2.2 农贸市场的建设规模按其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进行划分。主城区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不小于 1000m,营业面积 20003000左右,服务人口不少于 23 万人。各乡镇居住区及大型居民点应至少设一个农贸市场,人口达到 3 万人以上,可增设一个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不小于 800m,市场规模不宜超过 2000。6.2.3 新建或迁建农贸市场应配套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 23 个厕位/千人
12、次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 50m-100m 以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 ,并设置洗手盆。农贸市场内设置的公共卫生间可按中性卫生间设置,卫生间设计应符合 CJJ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原址拆建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宜参照本规定执行。四类农贸市场不作要求。6.2.4 大、中型农贸市场应设立垃圾集中中转密闭间或密闭垃圾中转车,供市场内垃圾的集中转运。有条件的小型农贸市场也宜设立垃圾集中中转密闭间或密闭垃圾中转车。密闭- 5 -垃圾间净高不应小于 6m,室内应设置灭蝇灯和自动喷淋消毒系统。其面积根据农贸市场规模确定:大型农贸市场不应小于 30、中型农贸市场不应小于 20、小型农贸市场不宜小于
13、10。密闭垃圾间的设置应与环卫部门协商,设于农贸市场外围。如设于市场内时,应设于靠外墙下风口,且必须单独设置外门。四类农贸市场不作要求。6.2.5 新建或迁建大、中型农贸市场,当建筑层数超过 2 层时应设置专用货运电梯,专用货运电梯的载重量不小于 2000kg,运行速度不宜大于 0.75m/s,每台专用货运电梯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m。专用货运电梯货运口部宜设置货运平台,货运口部位置应设于隐蔽处,以方便货物运输。专用货运电梯在货物装卸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道,不得影响安全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和疏散安全。6.2.6 新建或迁建大、中型农贸市场,当建筑层数为 2 层及 2 层以上时应设置自动扶梯。原址拆建
14、或升级改造的大、中型农贸市场,当建筑层数为 2 层及 2 层以上时,如条件允许宜设置自动扶梯。6.3 无障碍设计6.3.1 农贸市场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通道应符合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章节的要求。6.3.2 农贸市场购物通道应平坦防滑,购物通道上设有高差时应以不大于 1:12 的缓坡过度,高差大于等于 15cm 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6.3.3 新建或迁建大型农贸市场宜设置专用无障碍卫生间或男、女无障碍厕位各一间,应兼顾妇女儿童使用,且宜设置固定式多功能台,并应符合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规定要求。有条件的中、小型农贸市场也宜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或男、女无障碍厕
15、位各一间。6.3.4 四类农贸市场不作要求。6.4 疏散设计6.4.1 农贸市场所处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要求,道路与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160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 150m 或沿街总长度大于 22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如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6.4.2 面积大于 3000的非单层农贸市场或多功能建筑物,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且应按规定设置回车场。6.4.3 农贸市场建筑物地上层数不宜超过 3 层,地下层数不宜超过 1 层,地上建筑物总高度不宜超过 20m,地下建筑物的埋深不宜超过 5m。地上建筑物耐火等
16、级不应低于二级,地下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6.4.4 新建或迁建农贸市场的室外出入口可作为安全疏散出入口,微型和小型农贸市场的安全疏散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中型农贸市场的安全疏散出入口不应少于 3 个,大型农贸- 6 -市场的安全疏散出入口不应少于 4 个。原址拆建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可因地制宜设立安全疏散出入口。6.4.5 各安全疏散出入口应设于建筑物不同的朝向位置,单层农贸市场每个安全疏散出入口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 3m。室内疏散楼梯应设为封闭楼梯间,疏散出口净宽及疏散楼梯段净宽应通过计算确定,最远点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22m。2 层或 2 层以上农贸市场及地下一层建筑,
17、其安全疏散出口或安全疏散楼梯段净宽度的计算,应满足现行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6.5 装饰设计6.5.1 农贸市场室内地面应铺设釉面地砖,符合防滑、耐磨、不吸水、易清扫等要求,并向排水沟、槽或地漏方向设置 0.5%1.0%的排水坡(详见图 1) 。图 16.5.2 农贸市场室内铺设防滑地砖时宜选用水泥砂浆,不宜选用干硬性砂浆,砖与砖之间 宜留有不小于 3mm 的砖缝,并用黑色防水密封胶密封砖缝。 6.5.3 农贸市场交易大厅内墙面(含室内立柱四周立面)应粘贴浅色墙面砖,面砖粘贴高 度不应低于 2.4m。其余墙、柱面应采用白色防霉涂料至天棚顶。 6.5.4 农贸市场交易大厅天
18、棚应采用白色防霉涂料或浅色耐腐吊顶,所有装饰材料应当采 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装饰材料。 6.5.5 农贸市场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标牌、证照及灯具线路外,不得明装管道、拦板以 及其它管线等。6.6 场内布局- 7 -6.6.1 农贸市场应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应合理,分区标志应清 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应相对集中。 6.6.2 新建或迁建农贸市场内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设置菜农自产自销交易区。原址拆建、 改建、扩建和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对于市场内原有的菜农自产自销交易区的设置应合理 安排。 6.6.3 农贸市场内活禽经营区应相对独立,与其他任何经营区域隔开经营,相隔净间距不 得小
19、于 5m。 6.6.4 农贸市场如设有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的场所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经营 区周围不得有污废气、污废水、污废物或其他污染源等,其周边 25m 范围内不得经营、贮 运鲜活水产品及家禽等。 6.6.5 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应设经营专柜或经营专间。经营酱菜调味品、 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宜设经营专柜或经营专间。 6.6.6 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食用食品的柜台距离家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等 的间距不应小于 25m。 6.6.7 农贸市场内如设置现炒现卖柜台,应设有可靠的防火、防烟、防热、防烫伤、通风、 排气、散热等措施,经营区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
20、等要求。6.6.8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宜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系统、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等设施。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分等处理。6.6.9 新建及升级改造的一类农贸市场内应按其建筑面积的 2%设置顾客休息休闲及儿童娱乐区,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 30。6.6.10 新建及升级改造的一类农贸市场内应设置品牌销售专区或专柜、土特产销售专区或专柜、半成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等。6.6.11 一类农贸市场内应设置开水间,有条件时宜设置直饮水系统。二、三类农贸市场内宜设置开水间。四类农贸市场不作要求。6.6.12 农贸市场内严禁吸烟,应设置醒目的严禁吸烟警语与标识,并配备
21、控烟劝导监督员。 7 建筑设施系统设置7.1 主体建筑设计要求7.1.1 新建或迁建农贸市场主体建筑(交易大厅)应按“干湿” 、 “生熟” 、 “洁污”及“辅助管理服务”等功能进行合理的配备与分区。区域划分宜采用通道、隔断或墙体等进行分隔,辅助管理服务区应配套设置管理服务用房、服务设施及必要的管理设备。7.1.2 新建或迁建农贸市场应选择在单体建筑或相对独立的非单体建筑场地内建设, 结构体系应采用符合国家建设、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单层建筑物层高不应小于 5m,多层建筑物或设于其它建筑物内时每层层高不应小于 4.5m。7.1.3 新建或迁建的一、二、三类农贸市场室内主购物
22、通道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3m、2.8m、2.5m,次购物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2m、1.8m、1.5m,并且必须满足消防疏散的有关要求。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货物出入口。原址拆建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以及四类市场可根据交易大厅面积和客流量合理设置市场内主、次购物通道。7.1.4 农贸市场安全疏散出入口、通道等位置设有台阶时,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货物出入口宜设置坡道或卸货平台。- 8 -7.1.5 农贸市场室内安全疏散通道上方应设置紧急疏散指示灯(牌)装置,并设置紧急疏散应急照明灯。7.1.6 农贸市场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室内空间舒适、明亮,自然采光良好、遮阳措施完善。7.1.7 敞开式农贸市场
23、,其周围应设置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等设施。围墙或围栏应安全牢固,高度不应低于 2.4m。7.1.8 一类农贸市场室内地面应铺设高级防滑地砖或防滑花岗岩石板材。7.1.9 新建及升级改造的一类农贸市场建筑物不得采用敞开式设计方式,必须采用全封闭式设计方式,应设置中央空调或中央空调加吊扇。7.2 给水设施7.2.1 农贸市场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等规定的自来水供水系统,供水管道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或污染。出水口下沿与溢流口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应小于供水管径 2.5 倍。对于地面、密闭垃圾间、家禽类经营区的宰杀间、加工间、屠宰通道、禽笼室的冲洗给水等,给水管均应设真空破坏器或倒
24、流防止器。7.2.2 水产品类经营区的供水管道应铺设到每一个摊位。 7.2.3 家禽类经营区的宰杀间、加工间、屠宰通道、经营室、禽笼室等应将供水系统铺设 到每一个专用空间。 7.2.4 肉类经营区应供水至经营区每一摊位。 7.2.5 熟食经营专间应供水至每一个专间。 7.2.6 其它类别的经营区应供水到每组摊位。 7.2.7 各经营区的摊位供水点宜选用脚踏式水龙头。 7.2.8 农贸市场内宜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清洗用水点。 7.2.9 农贸市场应设置加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农贸市场地面、台面、墙面和设备设施等 。所 有供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给水系统宜优先利用城市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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