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意见呈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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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试行)电子公示表格电子公示表格序序 号号违法 行为法律依据实实 施施 主主 体体违法情节处罚标准不予处罚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情 节收取劳动者财物折合人民币 500 元以下的。以每人 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收取劳动者财物折合人民币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以每人 10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1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
2、反本 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 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 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 500 元以上 2000 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 档案或者其它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重违法情 节收取劳动者财物折合人民币 2000 元以上,或者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它物品的。以每人 1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2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有违法所得,经营 1 次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3、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 款轻微违法 情 节 没有违法所得,派遣劳动者 10 人以内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经营 2 次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2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 款较重违法 情 节没有违法所得,派遣劳动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 的。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经营 3 次以上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 款2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 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
4、 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严重违法 情 节 没有违法所得,派遣劳动者 50 人以上的。处 30000 元以上 50000 元 以下罚款不予处罚 情 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 10 人以内的。以每人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 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较重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 10 人以上 20 人以下的。以每人 6000 元
5、以上 8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 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3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 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 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 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严重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 20
6、人以上的。以每人 8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 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3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 情 节有违法所得,介绍人数 10 人以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 下罚款4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 第六十四条 未经许可和登记, 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 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 以下的罚款。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较重
7、违法 情 节有违法所得,介绍人数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以下 罚款4严重违法 情 节有违法所得,介绍人数 30 人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 下罚款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 情 节尚未发生派遣劳动者行为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5劳务派遣单位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9 号令)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
8、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 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 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 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较重违法 情 节派遣劳动者 50 人以下的。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 以下罚款5严重违法 情 节派遣劳动者 50 人以上的。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 以下罚款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 情 节涉及 1
9、0 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6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国 务院令 423 号)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 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 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较重违法 情 节涉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
10、得,处 20000 元以上 40000 元以下罚款6严重违法 情 节涉及 30 人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4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并吊销许可证不予处罚 情 节没有违法所得,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 情 节有违法所得,涉及 10 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 下罚款7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职业中
11、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 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 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 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8 年 12 月 19 日通过)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职业介绍机 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 吊销许可证: (一)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 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 位或者无合法
12、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 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的; (三)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 可证的。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较重违法 情 节有违法所得,涉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0 元以上 40000 元以 下罚款7严重违法 情 节有违法所得,涉及 30 人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 下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 许可证不予处罚 情 节无违法所得,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无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涉及 10 人以内的。处 5000 元以下罚款轻微违法 情 节有违法所得,涉及 10 人以内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13、下罚款 (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无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涉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 下的。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 下罚款8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8 号令)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 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 、 (三) 、 (四) 、 (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 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 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 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
14、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 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 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 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 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 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8 号令)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 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 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 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 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 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 16 周岁 的未
15、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较重违法 情 节有违法所得,涉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 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8无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涉及 30 人以上的。处 8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 下罚款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 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 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 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 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 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 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严重违法 情 节有违
16、法所得,涉及 30 人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 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 ,并提请工商部 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不予处罚 情 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9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 (2008 年国务院令第 535 号)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 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轻微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 10 人以内的。处 2000 元以上 8000 元
17、以 下罚款9较重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处 8000 元以上 15000 元 以下罚款严重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 30 人以上的。 处 1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10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国 务院令第 423 号)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 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 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 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 劳动的
18、;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 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 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的;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轻微违法 情 节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内的。按每人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10较重违法 情 节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按每人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 7 个月以上的 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 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 于 90 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
19、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 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 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 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 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 健康检查的。严重违法 情 节违法行为持续 3 个月以上的。按每人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 情 节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 1 小时,或每月累 计延长工作时间在 22 小时以内的。给予警告,按每人 100 元以 上 2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罚款较重违法 情 节
20、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在 1 小时以上 3 小时以内, 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在 22 小时以上 36 小时 以内的。给予警告,按每人 200 元以 上 4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罚款1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国 务院令第 423 号)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 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 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 以罚款。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严重违法 情 节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在 3
21、 小时以上,或每月累 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 36 小时的。给予警告,按每人 400 元以 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罚款11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 情 节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内的。处 300 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 情 节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处 3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 罚款12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后,未按照规定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8 年 12 月 19 日通过)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 用劳动者后,未按照规定办理招用 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
22、劳动者不包括外国 人和台、港、澳人员。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严重违法 情 节违法行为持续 3 个月以上的。处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罚款不予处罚 情 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 3 人以下的。处 300 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 3 人以上 5 人以下的。处 3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 罚款13用人单位在 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 定禁止乙肝 病原携带者 从事的工作 岗位以外招 用人员时, 将乙肝病毒 血清学指标 作为体检标 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 年劳动和
23、社会保障部第 28 号令)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 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 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 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严重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 5 人以上的。处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罚款12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 情 节涉及 10 人以下的。予以警告,并处 300 元以 下罚款较重违法 情 节涉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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