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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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福建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福建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促进施工标准化和专业化分工,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二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
2、照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合约方式交由他人实施的行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专项工程分包,但不包括劳务合作。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有关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 2 第四条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应当依法进行。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竞争择优,鼓励专业化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培育工匠型人才,不得因工程分
3、包降低我省有关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标准。禁止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第五条第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以劳代包等违法违规及腐败行为。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管理职责职责第六条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分包市场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及统一的分包合同、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对违法分包行为进行查处。省高指、省公路局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分包市场的行业监管工作,对违法分包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查处意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
4、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省交通质监局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质监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及分工对违法分包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七条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 3 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第八条第八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理管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发包人。第九条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督促分包人
5、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第十条第十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分别设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分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与福建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中的要求相适应。其中分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本单位人员。工地试验室应当由合同段承包人设立并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第三章第三章 分包分包规规定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承包人可以根
6、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分包人。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以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中所列的专项工程类别作为 4 独立标进行招标的不得分包。(二)招标文件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专业工程、专项工程分包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与能力。(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业绩。(三)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四)符合行业信用管理规定,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有关人员、业绩、资质等要求具体见分包类
7、别与资格条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承包人将一个单位工程内的两个或者两个类别以上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同一分包人的,分包人应当具有与该单位工程相适应的公路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规定的工程类别和资格条件开展施工分包活动。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类别和范围。重大项目或者重点工程对分包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适当增加或者提高分包人资格条件要求,但应当说明原因。承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 5 的资格条件选择分包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评标标准中同样不得对投标人符合法律
8、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评标委员会不得因分包规模区别对待。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可根据项目特点及自身人员、设备、资金等施工能力的实际情况,对施工过程中拟分包的工程类别、规模、分包人的选择方式以及分包管理制度,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以招标方式选择分包人的,对分包人的人员、设备、资金等资格要求可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部分专业人员、设备、资金等资格要求。第四章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管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鼓励承包人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长期合作的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人
9、的信息跟踪和内部评价。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按照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计划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明确标准化管理要求,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计量支付、环保、廉政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所对 6 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折扣,同时明确分包合同审查、备案要求。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将分包人资格条件事项报监理人审查后,将分包合同连同监理人的审查意见一并报发包人备案。监理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以合同审查的名义干涉承包人自主选择分包人。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分包人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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