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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金寨县县级储备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受金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委托,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批发市场”)承担本次县级储备稻谷竞价销售的组织工作。为保证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第二条 承储库点作为本次交易活动的卖方代表,具体负责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次交易的买方必须是自愿报名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第三条 批发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参加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交易准备第四条 委托方须向批发市场提供竞价交易委托书、 承诺书、竞价交易清单等相关文件,并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第五条 参加交易的
2、客户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交易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交易客户须向批发市场预交保证金 110 元/吨(含交易保证金 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 100 元/吨),交易前必须到帐,付款时应注明交易会名称并向批发市场进行确认。保证金不足者不能继续交易。批发市场保证金及结算账户:开开户银户银行: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肥市金寨路支行2户户 名:名: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帐帐 号:号:2033 4140 0101 0000 0032 291第六条 交易客户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后,批发市场向其发放交易代码、密
3、码等相关资料。交易代码、密码等相关资料为交易客户的资格凭证,属交易客户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第七条 批发市场在中国粮食网()、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交易大厅公告交易的相关信息,交易客户应及时了解。第三章 交易地点、时间第八条 交易地点设在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交易大厅(合肥市芜湖路 319 号良苑大厦 18 楼交易厅)。第九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条 批发市场将根据交易的规模,允许交易客户派出12 名交易代表入场交易,交易代表凭交易入场券提前入场,做好交易准备。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如有变更,批发市场将提前公告。第四章 交易秩序第十二条 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
4、电话和大声喧哗。进场人员应爱护交易设备、设施,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指挥。第十三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批发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批发市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但应按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方式进行公告。3第十四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批发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责令其离场。第五章 交易程序第十五条 交易报价为卖方仓口价,卖方仓口汽车板交货 第十六条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现场及网上计算机竞价的方式进行。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第十七条 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
5、每吨 10 元的价位递升报价。第十八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第十九条 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第二十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的买方。第二十二条 合同自确定成交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交易成交双方签订批发市场制订的买卖合同。如果买卖一方因为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签订合同的,视同认可合同条款,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第二十
6、三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4第二十四条 本次交易的履约时间为自成交之日起至 2019 年 9月 15 日, 买方必须在自成交之日起 30 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批发市场结算账户,否则视为违约。批发市场收到货款后,按买方要求(或按成交时间先后顺序),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买方应在合同执行期内凭出库通知单和有效身份证明到交货地点提货。卖方如对出库通知单存在异议,应及时向批发市场确认后方可发货。卖方应按出库通知单数量发货,发货完毕后,双方签订验收确认单。批发市场根据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扣除手续费及未履约部分的保
7、证金后向卖方拨付相应的货款。第二十五条 具体发运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如无法协商,按散装交货。卖方负责把粮食装上库内车板。第二十六条 买方提货时,粮食质量以现存的质量指标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出库时,卖方应按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制订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提供质检报告。储存期间的保管损耗由承储库点自行负担,结算按实际交割数量为准。第二十七条 买
8、方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卖5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 日内书面申请批发市场调解。由批发市场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质检部门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批发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买方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 5 日内必须向批发市场书面提出。如买方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 7 日内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批发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第二十八条 批发市场向买方按合同金额的 3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从货款或保证金中扣除。第二十九条 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成交后可转作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
9、,凭批发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批发市场核实后,2 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第七章 违约处罚第三十条 交易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批发市场指定账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由批发市场按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标准,从买方交纳的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卖方和批发市场。第三十一条 卖方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货,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批发市场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卖方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买方和批发市场。6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批发市场提出申请并经认可后,可延期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否则以违约处理。第三十三条 买卖双方除上述情况外,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批发市场备案,并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可协商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定,也可单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批发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批发市场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交易细则由批发市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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