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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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
2、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相关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2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事项等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的文件不列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一)行政机关制定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实施的人事、外事、财务、保密等管理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等方面的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三)以明确行政机关内部分工
3、、确定工作目标、理顺工作流程为目的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工作意见、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文件;(四)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业务指引、办理时限、操作规程文件,公布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五)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者纲要的文件;(六)具体征地事项的补偿和安置方案;(七)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制定程序的各类标准,如质量技术标准、收费标准等;(八)文件内容属于单纯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九)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3管理工作,将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
4、责本级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制定或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依法设立的政府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有权制定规范
5、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和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除外。第八条 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三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五年。4具体有效期限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条文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二章 起草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每年编制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
6、定计划,具体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列入制定计划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制定计划确定的起草部门按拟定的主要内容、时间进度完成起草任务。政府法制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提前介入,指导起草并参与调研论证等工作。未列入当年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制定的,应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项申请,经必要性、可行性等审核后上报同级政府批准方可制定。第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牵头起草部门可以由部门协商确定或者政府指定。 5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自行组织起草,必要时可制定年度制定计划。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
7、性文件,应当结合立法现状和工作实际,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进行调研论证。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其他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相关专家的意见,除因突发事件、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规范性文件外,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起草部门、本级
8、政府的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草案及制定说明,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听取意见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也可以通过公众媒体或者网络征求意见。拟通过召开听证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听证会参照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进行。6起草部门应当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将研究处理情况以适当形式反馈给提出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六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履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社会公众意见程序后,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召开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
9、估的,还需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由起草部门法制机构或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审核修改形成送审稿,并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按规定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第三章 审查第十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通过。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前应当提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适用于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公函(适用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7(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的简要过程、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规定的主要制度、管
10、理措施、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有关情况、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等作出说明);(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的方式、回收意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反馈意见的分析、意见采纳情况及其说明等);(五)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书面审查意见,部门集体领导讨论会议纪要;6 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文件;(七)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参考资料等。第十九条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不符合第十八条要求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部门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或者完善,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或者完善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
11、门。第二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修改工作,7 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规范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地调研、专家论证或者参与意见协调处理的,相关期间除外。8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原则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适当性和和可行性,若发现适当性和和可行性存在问题,可以提出建议。(一)合法性标准,即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相抵触,重点审查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是否符合制定程序要求。(二)协调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相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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