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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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 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评价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对象一定时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第四条 在本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2、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按属地原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申报渠道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省级企业直接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2(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
3、方面的材料;(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供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六)本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七)评价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 7 天。第七条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第八条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高
4、级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第九条 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企事业单位 3 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3 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第十条 取得国家执业资格,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评价机构负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5、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由各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省系列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经资格审查同意后,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需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实行考评结合系列的评审委员会、设在设区市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仅限本单位人员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对象可不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第十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省系列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省级单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系列主管部门会同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每 3 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
6、分之一。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分为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和专业审议组成员库,一般由本省范围内的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邀请省外专家参加。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 45 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主任委员库应当由 5-7 名专家组成。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应不少于 50 人;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应不少于 30 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专业审议组成员库按专业分别组建,各专业组成员库人数不少于 10 人。4第十六条 召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前,省人事行政部门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2 名,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
7、少于 17 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从专业审议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 名成员组成专业审议组。专业审议组组长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评审委员会参照高级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方法组成,人数不少于 13 人。执行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第十七条 专业审议组负责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专业审议组可辅助采用业绩量化、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笔试、成果展示等手段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价。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必须在不少于规定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应先听取专业审议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在对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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