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制酒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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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制酒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7.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配制酒国家监督抽检。7.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按浸泡物分类可分为植物类、动物类、动植物类及其他类配制酒,按浸泡用酒基分类可分为以蒸馏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及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酒。7.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7588 露酒SN/T
3、 1743 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SN/T 1948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7.4 抽样抽样7.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7.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4、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配制酒抽取不少于 4 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2L),其中所抽取样品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根据标准,抽取的样品量原则上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7.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如酒精度等)及企业相关信息。7.5 检验要求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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