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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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网络交易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规章对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
2、、法规、规章和本办法,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平等对待线上线下经营活动,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促进线上线下经营活动公平竞争、融合发展。第五条 鼓励支持成立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六条 鼓励支持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鼓励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协同管理、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
3、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第八条 除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以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4、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九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十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两个以上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
5、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第十二条 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属于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自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以内予以更新。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
6、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五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用户不利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
7、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运输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七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必须出具,不得拒绝或者附加条件。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
8、爱好、消费习惯、浏览历史等个人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或者展示商业性信息的,应当同时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或者商业性信息的,应当遵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搭售或者以多种选项方式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或者选择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能够自主行使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9、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作出说明。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收集、使用规则,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逐次征求消费者同意,不
10、得采取一次性授权方式获得消费者同意,不得因消费者不同意收集与该网络交易活动无关的个人信息而拒绝向其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知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网络交易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
11、。用户注销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网络交易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有关网络交易数据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报送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量、销售额等统计资料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报送。 第
12、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
13、阻止,并应当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三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公开评价的途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评价。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
14、务的搜索结果;对于以竞价排名、程序化购买广告等方式显示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采取消费者能够辨识的方式显著标明“广告”。第三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针对网络交易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以及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支持和便利。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的,或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或者提供的信息未经核验、登记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为其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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