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醋安全抽检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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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醋安全抽检实施细则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食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2.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酿造食醋、配制食醋。2.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19 食醋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
2、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41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 18187 酿造食醋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SB/T 10337 配制食醋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
3、明示质量要求2.4 抽样抽样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2L,不少于 6 个销售包装。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2L,不少于 6 个销售包装。所抽取样品分为两份,2/3 作为检验样品,1/3 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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