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糖精钠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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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添加剂糖精钠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5.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5.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是指以苯二甲酸酐为原料经化学合成制得的糖精钠。5.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886.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GB 4578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2、规定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4 抽样抽样 5.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5.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在流通环节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取样品量等同生产企业抽样量。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 5kg 时,对所抽取样品外包装正、背面进行拍照或录像,同时索取大包装产品的外包装,单独签封。索不到外包装的由被抽样单位出具样品信息证明材料。在使用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的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糖精钠时还需复印该企业与糖精钠生产企业/供货商签
3、订的供货合同或由企业开具供应商证明文件。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使用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的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库抽取同一批次糖精钠产品。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3 个或 3 个以上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1.5kg。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3 个独立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取出大于 500g 的样品,将大于 1500g 的样品混匀,平均分成3 份,盛装于由受检单位提供的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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