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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安委 2012 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 2013 84号)及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把
2、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和紧迫的战略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抓出实效。第三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遵循“管理、 装备、 培训”并重的原则, 以人为本、 依法培训、 全员参与、 保证质量、 突出重点、整体提升。第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纳入安全办公会议议事日程。各级书记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者,各级分管教育培训领导具体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第二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形式及对象第五条 安全培训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并重,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相结合。第六条 脱产培训包括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培训、各子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
3、临时性脱产培训。第七条 业余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各子分公司组织的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和现场技能培训,同时各子分公司要充分运用网络教育、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各种现代化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培训的广度和深度,实现职工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职工行为规范的全面提升,并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范畴。第八条 脱产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新聘用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脱产培训的人员。第三章 培训工作第九条 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下电钳工、 井下爆破工、 瓦斯检查工
4、、 安全检查工、 采煤机司机(包括掘进机司机)、 主提升司机、 监测监控工、 瓦斯抽放工、探放水工、防突工十大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工种,是国家监管的持证人员,按上级要求进行脱产培训。第十条 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煤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做到证件有效,持证上岗。第十一条 地面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准入条件及培训按上级有关文
5、件执行。第十二二条 新聘用人员必须接受脱产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在本矿井下从事作业的外包队伍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入矿后首次安全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72学时,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煤矿井下和地面从业人员必须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实习四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导下,独立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三违”人员的培训按各单位制定的相关处罚条例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所有生产一线区
6、、 队(车间、 工段)班组必须强化班前安全培训,针对现场实际讲任务, 针对任务讲安全,针对安全讲培训。要加大现场实际操作培训抽考的力度,使安全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一体,共同提高。班前会要对特殊工种的上岗情况进行排查,确保上岗人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设施,对所有职工进行全方位培训,有条件的矿井要按照集团建立的全员安全培训的考试题库和电脑考试系统在电脑上逐步实行微机抽考。第十六条 地面厂(处、 公司)及集团参股、 控股公司参照集团对矿井的全员安全培训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实际,自行制定全员安全培训考核的办法。第十七条 各单位从业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0学
7、时。第四章 职责划分第十八条 山西焦煤人力资源部负责全集团的安全培训总体规划的编制,安监局对山西焦煤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负监管责任,监督各子分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各子分公司按照山西焦煤总体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列支培训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编制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各矿(厂)职教部门负责根据下达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具体细则,派送培训人员。同时负责对新工人、转岗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对具有安全资质外委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并对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统计、建档、管理。各矿(厂)要加强“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工作
8、,健全完善安全培训机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把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际操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吸收到教师队伍中结合培训实际选编教材,整合教学设施,充实实物教学内容,创新培训环境,不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第十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安全培训持证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各级培训部门负责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处级以上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及证件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各级培训、安监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监督,确保证持证上岗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山西焦煤所属各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
9、岗操作。第二十三条 山西焦煤所属各生产单位其他从业人员,都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未取得人员一律不准上岗。第二十四条 资格证书 实行吊销与返还制度,由培训部门执行,安监部门监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资格证: (一)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二)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三)严重违章作业者。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至少进行32学时的脱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重新颁发资格证。第二十五五条 山西焦煤所属各生产单位应充分利用安全结构工资和职工安全技能帐户的激励作用,调动职工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能的自觉性。在提升职工综合素质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积极推广以区队、班组为单位的成建制脱产轮训。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全员安全档案,充实档案中的培训记录,实行微机管理。第六章 考核奖罚第二十七条 安全培训考核与工资挂钩,各单位要根据考试成绩、及格率等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奖罚办法。第二十八条 在山西焦煤和上级检查时,发现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或持过期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处罚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安全培训的职教经费管理以及员工在培训时的待遇等按照山西焦煤有关规定实施。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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