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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集团公司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隐患排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山西焦煤各子分公司、 矿(厂、 处、 公司)都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建立相应的事故隐患筛选认定、 登记传递、 分级挂牌督办、 整改及反馈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由各子分公司的安监局和矿(厂、处、公司)安监处(站)负责。第三条 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把隐患作为事故进行调查、追究和处理。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分级
2、和分类第四条 事故隐患概念: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 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五条 事故隐患等级: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六条 煤矿事故隐患类型:分为十种,即顶板、 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分级责任划分第
3、七条 山西焦煤总经理、 各子分公司总经理、 矿(厂、处)长一把手分别是山西焦煤、 子分公司、 矿(厂、 处)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者,分别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全面负责。第八条 山西焦煤及子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矿(厂、处)分管副职对矿(厂、处)长负责,负责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第九条 各子分公司矿(厂、处)业务分管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第十条 各子分公司矿(厂、 处)的设计、 计划、 财务、 供应等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的有关工程设计、项目计划、资金落实、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工作。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第十一条 山西焦煤和各子分公司每月由总
4、经理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矿(厂、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矿(厂、处)长主持召开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当月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隐患,按照省政府安委会重大事故隐患应急预警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当月隐患确认级别,并进行整改监督。第十二条 安全隐患排查专题会议内容:(一)落实前期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对已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履行销项手续;(二)对于没有整改的隐患,要认真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三)对于新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确定等级,严格履行“四定”程序,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第五章 事故隐患排查程序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各类检查中,要按照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
5、在现场采取临时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第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对所有事故隐患一律履行“四定”签字程序,认真填表登记,由各单位安监处(站)信息中心负责分级筛选,逐级汇报,并存档备案。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隐患要当场与区、 队、 车间干部进行“四定”并签字,落实整改时间、解决办法和责任人,并上报安监处(站)备案。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隐患应报送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认定,并由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和制定预防性措施并报子分公司安监局备案。第十七条 各子分公司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及时报送各子分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及有关业务部门;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并履行责任者签字排查手续。第十八
6、条 对于子分公司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问题,由各子分公司上报山西焦煤,提交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解决。第六章 事故隐患排查管理第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安监局和下属单位安监处(站)对事故隐患排查进行综合管理,统一上报,归类存档。第二十条 各子分公司安监局和下属单位安监处(站)要按排查程度将事故按类别和级别及时通知本单位分管领导及各业务保安部门,按时组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并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第七章 事故隐患整改第二十一条 事故隐患按规定的时间解决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及时向安监局、处(站)报告,经安监局、处(站)复查确认后,履行销项手续。形成事故隐患排查、分类筛选、 归类登记、 “
7、四定”签字、 逐级上报、 制定措施、 整改、验收、销项的闭合管理体系。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事故进行追查,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三条 要全面落实“不安全不生产,不消除隐患不生产,无安全措施不生产”的原则,对于作业现场和环境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理,未处理之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无措施的不得生产建设。第八章 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事故隐患执行分级挂牌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制度。按照事故类别、性质及责任划分,所有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在集团公司月度安全办公会上通报,并以正式文件通知隐患单位。第二十五条 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在整改期间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隐患能够及时消除及整改期间的安全生产。各子分公司安监部门要加强隐患整改期间的协调和督查工作,每月底前要及时上报挂牌督办隐患的整改情况。第二十六条 挂牌督办的隐患整改完毕后,各子分公司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核实,方可销项。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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