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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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工艺)认定管理办法产品(工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07217 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 号)和 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1998 年 7 月 31 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4 次会议通过),结合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特 制定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省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2、(项目)认定管理办法(鄂经贸资字1998577 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 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鄂经贸资源2000882 号)同时废止。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 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 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 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 康发展。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附: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 00 七年四月六日湖北省湖北省资资源
3、源综综合利用合利用产产品(工品(工艺艺) )认认定管理定管理办办法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 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 号)和湖 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1998 年 7 月 31 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 4 次会议通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 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 (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第三条 省发
4、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要加强对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 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第四条 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 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第五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项目已竣工投产,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相关标准(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国家发展 改革委令第 40 号)淘汰类的工艺、技术等不受理申报)。(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三)
5、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 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四)符合环保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第六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 条件:(一)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 建设的电站。(二)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 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 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 量不大于 12550 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 记录装置。(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
6、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 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 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 于设计额定值的 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 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 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 记录装置。(四)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 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 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五)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 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
7、必须有充足、稳定的 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第七条 认定内容(一)审定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 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是否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 修订本)(发改环资200473 号)范围之内,以及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 可靠性;(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第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市(州、直管市、 林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初审中应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省发展改革 委会同有关
8、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年集中组织两次资源综 合利用认定,分别于每年 5 月 1 日前和 11 月 1 日前截止受理市(州、直管 市、林区)发展改革委申报材料报送。第九条 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所在市(州、 直管市、林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除特 别注明外,均要求为原件):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报告(含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情况说明);2、县、市级相关管理部门签字盖章的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 艺)认定申报表(见附件 1);3、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和验收文件(复 印件)。4、市级以上质检机构在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截止日前
9、三个月内出具的产 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综合利用资源占原材料比重的证明(见附件 2,发电单位 可不提供),并附检验报告。5、县级以上环保局在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截止日前两个月内出具的资源 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没有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见附件 3)。6、综合利用资源供应单位出具的用量证明(见附件 4),并附供料协 议或合同(复印件)。7、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复 印件)。8、申报退免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属国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企业,50 万元 以上的应提供市州国税局出具的书面调查报告;50 万元以下的应提供县 (市、区)国税局出具的书面调查报告。9、企业所得税属地税部门征收管
10、理的企业,应提供地税部门签字、盖 章的所得税减免申报表(见附件 5)。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发电单位,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 料:1、发电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6);2、当地供电部门出具的装机容量、服役期限、发供电质量、是否配备 了自动给料显示和记录装置的证明(见附件 7)。3、属于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单位,应提供由市级 以上质检部门在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截止日前三个月内出具的入炉燃料重量 比和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的证明(见附件 8),并附检验报告。4、属于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的单位,应提供由当地市级以上 环卫主管部门在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截止日前三个月内出具的使用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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