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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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记录工作,切实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局下属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以下简称“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利用执法记录设备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面记录,并对记录信息进行登记保存作为执法证据材料的一项工作措施。本制度所称执法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行政执
2、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包括摄像机、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等。第三条 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涉及交通运输外勤执法等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配备符合技术标准的执法记录设备,原则上每个执法中队配备有一台以上的执法记录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只能用于执法活动,不得摄录无关的内容,严禁私用、挪用、换用或外借。2第四条 执法单位应指定专门科室,负责对执法记录设备以及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以下情况应使用执法记录设备:(一)现场执法检查车辆、船舶;(二)现场进行行政处罚;(三)现场采取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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