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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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一下简称“普通话机辅测试” )管理工作,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16号) 、 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教语用司函200318号)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 (试行) (教语用司函2008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一、内蒙古自治区汉语委及教育厅是全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普通话机辅测试管理工作有关制度,并监督、检查,自治区汉语委办负责组织实施,对各盟市、高校测试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管
2、理和维护自治区级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科大讯飞协助自治区汉语委办负责普通话机辅测试的技术支持工作。二、自治区汉语委办统一负责审批和协调测试任务、下发测试试卷、审批测试成绩、抽审测试任务、管理等级证书、管理测试数据。三、各盟市、高校测试机构主管部门提供开展机测的人员、场地、设备及经费等必要保障,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 四、各测试机构负责培训测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依据自治区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测试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五、实行计算机辅助测试还需有专用的、固定的测试场地。根据测试工作量设专用测试室,如确因条件所限暂时无法建设专用考场,可使用学校已有的电脑室、语音室作为过渡性考场,但条件必须符
3、合保密、安静、不受干扰等考场要求。 六、我区采用教育部、国家语委推荐的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和智能评测系统。自治区汉语委办委托科大讯飞完成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等。各测试机构具备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测试管理系统。七、各测试机构在完成机测筹备工作后,须向自治区汉语委办上报“开展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申请” ,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八、各测试机构需取得自治区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资格的测试员信息上报至自治区汉语委办,由自治区汉语委办负责审核录入测试管理系统。九、自治区依据国家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标准执行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命题说话”项评分细则 ,印发各地,严格执行。十、附则原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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