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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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化妆品监督管理中常见问题,并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逐一进行了解答。具体如下:问:为何经常听说国外有所谓的问:为何经常听说国外有所谓的“药妆品药妆品”,而我国化妆品法规中并没有,而我国化妆品法规中并没有“药药妆品妆品”的概念?的概念?答: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
2、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问:寡肽问:寡肽-1和表皮生长因子(和表皮生长因子(EGF)有何区别?)有何区别?EGF 可否作为化妆品原料可否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使用?答:寡肽-1和人寡肽1(表皮生长因子,EGF)非同一种物质。寡肽-1为甘氨酸、组氨酸和赖氨酸等3种氨基酸组成的合成肽。而人寡肽-1又名
3、表皮生长因子(Epidermal Growth Factor, EGF) ,是由53个氨基酸组成的 “53肽”,分子量为6200道尔顿单位。寡肽-1收录于我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 (2015年版) ,一般作为皮肤调理剂使用。而人寡肽-1未被收录于该目录,一般在医学领域使用较多,临床适应症为外用治疗烧伤、创伤及外科伤口愈合,加速移植的表皮生长。由于分子量较大,EGF 在正常皮肤屏障条件下较难被吸收,一旦皮肤屏障功能不全,可能会引发其它潜在安全性问题。基于有效性及安全性方面的考虑,EGF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综上,不同于寡肽-1,人寡肽-1(EGF)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在配方中添加或者产
4、品宣称含有人寡肽-1或 EGF 的,均属于违法产品。问: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产品标问: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签上进行标注?答:根据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3-2008) ,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微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剂等成分,虽然在产品配方中应当进行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成分的范畴,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问:进口非特
5、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与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与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有何区别?位有何区别?答: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与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一是授权的范围和承担的责任不同。境内责任人根据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负责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有关事宜,对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授权的数量不同。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但授权范围不得重复,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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