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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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3质量监督司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优化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我司)相关任务的专家管理,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推进我司专家库建设,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专家库汇集了风险评估、质量检验、标准研究、财务管理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服务于我司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项业务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与、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运行。第四条第四条 综合处牵头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各业务处按照职能分工,具体负责对口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第二
2、章 专家库信息建设第五条第五条 专家库内的专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产品质量相关工作 5 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我司相关工作。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二)60 岁以下,身体健康。2(三)能够积极参加我司安排的相关工作,承诺遵守相关规定。第六条第六条 专家进入专家库有两种方式。(一)已在原质检总局监督司专家库中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二)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推荐,经我司审核同意后可入库。第七条第七条 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如有需要向我司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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