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市场的法律适用与新三板监管法的制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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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没有作出规定的 。 对于法律漏洞 , 可以通过立 造进行填补 。 但是 , 新三板的很多纠纷都不是通 但 ( 2018 年 1 月 第 40 卷 第 1 期 Modern Law Science Jan , 2018 Vol. 40 No 1 部门法研究 文章编号 : 1001 2397( 2018) 01 0092 12 新三板市场的法律适用与 新 三 板 监 管 法 的 制 定 邢会强 (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 , 北京 100081) 摘 要 : 新三板是经 国务 院批准,依据 证券法 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 但是, 除 证券法 第 39 条提到了 其他证券交易 场所 外, 证券
2、法 对新三板并没有具体规定 。 我国现行 证券法 遵循了 主板逻辑 和 公开发行逻辑 , 而新三板市场不是主板 , 它具 有 特殊性 。 因此 , 新三板市场难以 适用 证券法 ,甚至一旦适用了 证券法 的某些条款,可 能会阻碍新三板市场的正常发 展 。 证券法 对新三板市场的某些制度 ( 尤其是做市商制 度 ) 的运行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 这是行 政法规或规章克服不了的 。 我国应该通过修改 证券法 以及制定一部单 行的证券 法特别法 全国股转系统监督管理法 ,为新三板 市场的相关制度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 但从长远看 , 我国 证券法 应以 多层次资本市场逻 辑 和 交易逻辑 取代主板逻
3、辑和 公开发行逻辑 , 以实现逻辑的转换 。 关键词 : 全国股转系统 ; 做市商 ; 多层次资本市场 ; 证券法 中图分类号 : DF438 7 文献标志码 : A DOI: 10 3969 / j issn 1001 2397 2018 01 0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或新三板 ) 是经国务院批准 , 依据 证券法 设立 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 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 重要组成部分 。 虽然说新 三板是依据 证券法 设 立的 , 其实除第 39 条提到了 其他证券交易场 所 外 , 证券法 对新三板并没有具体规定 , 这导 收稿日期 : 2017 08 20
4、基金项目 : 北京 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民间融资的法律 规制研究 15FXA008) ; 中央财经大学 2016 年度 青年英才 培 育支持计划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 : 邢会强 ( 1976) , 男 , 河南漯河人 , 中央财经大学法 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法学博士 。 致谢 : 感谢谢庚 、 郭锋 、 伍云 、 时晋 、 杨微波等领导和师长的点 拨和启发 。 当然 , 文责自负 。 92 , , , , , ( : , 致新三板难以适用 证券法 。 甚至可以说 一旦新 三板适用了 证券法 的某些条款 , 可能会阻碍新三 板的正常发展 , 这是一
5、种 法律漏洞 。 任何法律 秩序都有漏 洞 在变化迅捷的社会中不断地出 现亟待解决的新的法律问题 , 而其中有许多都是法 1 法予以填补 也可以通过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法官续 2 过法院来解决的 同时由于我国法官没有法律续造 权 因此 我国的 , 法律漏洞大都通过 立法 包括 立法机关 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法规或规章 ) 来填 补 。 为了新三板的健康发展 , 我国有必要创制新 证券法 第 39 条规定 依法公开发行的 股票 、 公司债券 及其他证券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 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 遗憾的是 , 我国的主板和创业板都没 小企业 。 、 , , , )
6、, , 、 , , , 、 邢会强 : 新三板市场的法律适用与 新三板监管法 的制定 的 专门的法律为新三板的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 新三板之所以难以适用 证券法 是因为我国 现行 证券法 遵循了 主板逻辑 和 公开发行逻 辑 而新三板市场不是主板 , 它具有特殊性 , 新三 板挂牌公司也不能公开 发行 。 证券法 对新三板 的某些制度 ( 尤其是做市商制度 ) 的运行存在一定 的法律障碍 需要修改 证券法 甚至制定一部单行 的证券法特别法 全国股转系统监督管理法 ( 暂简称 新三板监管法 为新三板市场的相关制 度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 因此 , 本文第一部分论述新 三板市场的特殊性 , 第二 、
7、 三部分论述现行 证券 法 的 主板逻辑 和 公开发行逻辑 及其对新三 板市场的不适用性 , 第四部分提出以 多层次资本 市场逻辑 和 交易逻辑 取代 主板逻辑 和公开 发行逻辑 的对策建议 第五部分论述 新三板监管 法 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 一 新三板市场的特殊性 新三板市场不是主板市场 , 也不是创业板市 场 。 人们将新三板比喻为 中国的纳斯达克 但纳 斯达克市场已不再是创业板 , 而是成了主板 , 因此 , 新三板 不是 纳斯达克 。 新三板就是新三板 。 新三板的模式是独特的 , 在全世界范围内找不到先 例 这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大创新 、 自主创新 ,因为 新三板市场 是一个不同于现
8、有沪深证券交易所市 场的特殊市场 。 与欧美国家证券交易市场的自发演进不同 ,我 国新三板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 不是自发演进的诱致 性制度变迁 而是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 新三板市场的主要服务对象是 创新型 、 创业型 、成 长型 的中小微企业 , 它们具有规模小 、 资产轻 、盈 利弱 风险高的特点 , 得不到以银行贷款为代表的 传统融资渠 道的支持 , 只能借助于资本市场 , 通过 风险投资 ( VC) 、 创业投资 ( PE) 等方式完成融资 。 证券法的 一个经久不衰的难题是 , 如何公平对待 3 288 有很好地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 但新三板 风 又 , , : ,
9、 , , ( , , : , 甚 , 译 , , , , J 88 , , 新三板建立了很多特殊的管理制度 , 不同于现有的 沪深证券交易所 。 这些特殊制度主要有 : 较高的合 格投资者准 入制度 、 包容性的挂牌准入制度 、 能上 能下的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制度 、 包括做市商制度在 内的多元交易制度等 。 基于挂牌的 中小微企业整体发展的不确定性 相对较大 , 险较高 , 客观上要求投资者必须具备 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 为此 , 新三板规定了 较高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准 入 制 度 , 排 除 了 部 分 投 资 者 主要是中小散户参与新三板交易的可能 ,这 是一种对投资者进行
10、监管的思路 。 它既是为了保 护投资者 , 是吸取了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教训 , 拟 打造一个以机构为主的市场 。 股市不缺资金 , 缺乏 的是信心 。 在较高的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的基础 上 新三板可以进行很多创新 这是新三板创新基 因的基础 。 虽然是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 但新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副总经理隋强也不是特 别认同 新三板是中国的纳斯达克 这种说法 。 隋强 认为 新三板 就是新三板 在未来的发展路径上不是任何市场的预备 。 新三板属 于一个新兴市场 它没有太多的历史负担 , 这意味着后续的创新空 间很大 我们从它的名字就可以看出 , 没有叫做一个交易所或者交 易
11、市场 。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兼具了交易所和交易市场的功 能 。 参见 : 刘永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副总经理隋 强 : 不要把新三板当成中国的 纳斯达克 N 中国经济周刊 2015 07 27 ) 此前 市场上曾经流行一个说法 新三板是中国真正的 纳斯达克 。 笔者也曾这么说过 。 对此的正确理解应该是 , 说 新 三板是中国真正的 纳斯达克 仅仅是一个比喻 这并不意味着新三 板建设的目标是美国的纳斯达克 , 或者跟着后者亦步亦趋 , 而是说 新三板与美国纳斯达克的 创新基因 是一样的 。 我们不能用主板 的思路来办新三板 , 至不能被 公司法 证券法 的传统思维所 固化 。 要
12、站在更高的高度看待金融创新 要敢于跳出既有的框架进 行金融创新 。 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 ( 个 ) 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 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 ; 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 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 。 ( 参见 : 林毅夫 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 论 : 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 G 科斯 , 阿尔钦 , 诺斯 , 等 财产权 利与制度变迁 刘守英 , 上海 : 上海三联书店 1996: 374 ) Stephen Choi 采取逆向思维方法 认为应转换监管思维 , 不 是对证券发行人进行监管 , 而是应该在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基础 上 对投资者颁发不同的执照 并根据投资者的具体类别
13、加以监管 。 ( 参见 : Stephen Choi egulating Investors Not Issuers: A Market Based Proposal California Law eview, 2000, : 279 ) 市场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挂牌的机会 、 融资的平 当然 新三板的合格投资者的高财务门槛也不是一成不变 台和股权投资退出的渠道 。 基于服务对象的特点 , 的 新三板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也可以采取多种维度 来衡量 , 而不一 定非得采取财务指标这一单一因素或硬性指标 。 93 题 。 新三板 市场的分层制度可以为投资者提供 , , 、 、 、 、 , 当 , ,
14、、 , , 现 代 法 学 板市场自创 立伊始就具有市场化的基因和包容性 的特点 。 新三 板市场一开始其实就是 注册制 。 在挂牌实质条件上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 ( 试行 ) 第 2 1 条规定了股份公司申请挂 牌的六项条件 。 这六项挂牌条件 , 力求增强市场的 包容度 要求企业如实披露过往经营业绩 , 便于市 场和投资者自主判断 , 而不是由全国股转公司作实 质判断 。 在挂牌准入的程序制度上 , 全国股转系统 实行主办券商推荐并终身持续督导制度 。 全国股 转公司不设发审委 其挂牌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 式审核 。 在融资机制上 , 立足小微企业特点 , 新三 板市场
15、创设了 小额 快速 按需 的融资制度 , 挂牌 与发行不作捆绑安排 , 将融资方式 、 融资时点 、融资 规模 融资过程 融资价格的决定权都交给市场 ,由 市场主体自主协商 体现出市场化特征和新三板的 包容性 。 总之 , 新三板市场准入的实质条件 、 程序 制度以及融 资机制 , 都不同于沪深证券交易所 ,充 分体现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 立足于服务 创新型 、 创业型 、 成长型 中小微 企业的市场 定位 , 根据市场发展的现状和需求 ,新 三板暂将市场分为基础层与创新层 , 挂牌公司可在 市场内部不同层次之间升降转板 。 内部分层具有 信号显示的 功能 , 有助于揭示公司质量差
16、异 , 缓解 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 。 新三板市 场挂牌准入 门槛低 , 挂牌公司数量庞大 , 这扭转了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 倒金字塔 结构 。 但是 , 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数量庞大时 , 投资者甄别挂牌 公司质量的成本就会加大 。 如果投资者无法确定 市场上挂牌公司的质量 , 并根据挂牌公司的平均质 量进行评估和定价 便会产生逆向选择或 次品 问 4 一套衡量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质量或风险的基准 , 缓解 次品 问题 。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 目前还未实 现能上能下 相互贯通的分层制度 。 尽管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部 设立了主板 、 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 ,但 相互 之 间 并 未 连
17、通 ,不 能 在 内 部 不 同 板 块 之 间 转板 。 新三板市场 实施包括做市商制度在内的交易 制度 。 由于流动性充足 沪深证券交易所未实施做 市交易方式 但也导致了定价的非理性 盲目追 94 , , ( 、 , , , , 、 , , , , 、 、 , , , 公 ; : 第 第 第 涨杀跌 跟风 炒作严重 , 特别是在 炒新股 炒小 股 炒差股 方面 股市 三高 高市盈率 、 高发行 价 超高募集资金 ) 现象严重 , ST 公司疯涨 , 严重背 离价值 , 导致股市资源错配严重 。 因此 , 竞价机制 是有弊端的 , 相比之下 , 做市转让方式更有利于维 持股价的稳定性 。 当
18、然 新三板的交易制度仍在改 革 这些探索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提供 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 总之 , 新三板市场是一个市场化程度高 、 包容 性与创新性 强 、 交易方式多样的特殊资本市场 , 借 助于分层管理制度 新三板能实现多元化的制度供 给 满足投融资双方的多元化需求 。 二 现行 证券法 的 主板逻辑 及其对新三板 市场的不适用性 一方面 , 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 司 其股票属于 证券 新三板市场又是依据 证券 法 而设立的 新三板市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 因此 新三板市场应适用 证券法 , 尤其 是 证券 法 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 如公开 、 公平 、 公正的基本
19、原则 ( 简称 三公 原则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 本原则 反证 券欺诈的基本原则 、 卖者尽责 , 买者 自负 的基本原则等 。 但另一方面 新三板市场又 是一个独特的创新性资本市场 , 它不同于现有的沪 深证券交易所 遵循 主板逻辑 的现行 证券法 对 新三板市场有诸多的不适应之处 。 我国现行 证券法 在 1998 年制定时以及 2006 年修订时的时代背景是 主板时代 , 当时连创业板 也没有 不太可能 考虑到新三板 , 导致 证券法 的 很多具体规定不能适用于新三板市场 。 现行 证券 法 的 主板逻辑 具体表现在 : 第一 , 证券法 在公开发行规定上的 主板 逻 辑 。 从
20、证券法 第 2 章关于公开发 行的规定看 , 它以传统工业化为背景 , 以大型企业 、 重资产企业 、 资本密集型 企业为服务目标 , 因此 , 这一章规定了 公开发行较高的门槛 ( 如第 13 条规定公开发行股 票的 , 司应当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 财务状况良 好 第 16 条规定公开发行债券的 , 股份有限公司 参见 证券法 第 1 章第 3 条 、 4 条 、 5 条 、 27 条 。 且 ) 、 , 、 , 一 卖证券 , 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长 , 、 、 第 、 、 , , , , 不 , , 邢会强 : 新三板市场的法律适用与 新三板监管法 的制定 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
21、万元 , 有限责任公司的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 最近三年平均 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和复 杂的程序 ( 如发审委员会制度等 ) 。 但是 , 在大众创新 万众创业的背景下 中国正 在从工业化初期向工业化中后期转变 , 甚至开始进 入 工业 4 0时代 。 这个时代的特点是出现了大量 的技术密集型 人才密集型和轻资产企业 。 它们在 主板逻辑 。 由于我国 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和创 业板的流动性强 其股票交易实行的是以集合竞价 交易为主的交易制度 。 在这样的交易制度背景下 , 现行 证券法 第 77 条和第 203 条规定了禁止操纵 市场的手段和罚则 。 但是 ,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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