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首度明确三类股东监管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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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证券报 /2018 年 /1 月 /13 日 /第 A01 版 证监会首度明确 “ 三类股东 ” 监管政策 拟 IPO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 “ 三类股东 ” 本报记者 徐昭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 12 日回应中国证券报记者关于 “ 三类股东 ” 审核相关提问时 表示, 2016 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 IPO 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 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 “ 三类股东 ” 。鉴于 “ 三类股东 ” 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 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在 IPO 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 注。此前
2、,部分在审企业对 “ 三类股东 ” 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 常德鹏说,考虑到 “ 三类股东 ” 问题不仅涉及到 IPO 监管政策,还涉及到新三板发展问题, 证监会对 “ 三类股东 ” 问题的处理非常慎重,经反复研究论证,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 IPO 时存在 “ 三类股东 ” 的监管政策,具体如下: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 IPO 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 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 “ 三类股东 ” 。 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 “ 三类
3、股东 ” 依法设立并规范运 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三是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 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 “ 三类股东 ” 做穿 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 “ 三类股东 ” 中持有权 益进行核查。 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 三类股东 ” 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对此,东北证券新三板研究中心总监付立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对 “ 三 类股东 ” IPO 相关问题的明确有利于 A 股 IPO 审慎风控,也有利于新三板市场健康发展。整体上 来看,证监会政策既谨慎严格,又为企业在 IPO 之前的融资交易留下足够空间,支持企业吸引正 规的、符合条件的三类股东等机构投资,而市场上不合格、不规范的投资主体可能面临更全面的 清理、监管。 安信证券新三板研究负责人诸海滨表示,证监会首次正面回应 “ 三类股东 ” 问题,多项标准 对 “ 三类股东 ” 而言是好事,将给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及上市带来积极影响。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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