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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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第三条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2、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 2 小时;(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三)托儿所、 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 3 小时;(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 2 小时;(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 2 小时;(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 2 小时。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 新建、 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第四条第四条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
3、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第五条第五条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 24 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1。6。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1.8;(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 12 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0。9;高度在 12 米以上不超过 18 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0。8;高度在 18 米以上不超过 24 米的,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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