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心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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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心得一、一、作为企业,要认真学习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 90 号)和 2012 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与 2002 版的比较。二、我省现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同于卫生部 90 号令。三、认证申报要求(一)申报条件1 符合国家总局局、省局要求2 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具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依法标准仓库。3、到期认证企业申请药品 GSP 认证前 12 个月内, 企业应正常经营。4、企业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等认证现场情况与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二)申报主体忌要求1、实施委托配送的零售连锁企业, 原则上应在被委托的批发企业通过新修订药品 GSP 认证后
2、, 方可实施认证现场检查。2、零售连锁总部应提前或与所属门店同时通过新修订药品 GSP 认证。门店许可证效期早于总部效期的,可适当延长。3、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单独认证。 各市可根据监管实际,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零售连锁门店认证工作。四、认证现场检查1、依据标准是卫生部 90 号令和 药品 GSP 现场检查指导原则2、认证由市局负责, 企业认证现场还应符合省局相关许可文件规定。3、具备处方药销售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 (单体) 的主要管理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同时保证销售处方时有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工作:药品零售企业 9(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在保证执业药师对处方药销售实行有效审查、确认、签字的基础上,可 3-5 个应配备 1 名执业药师。4、在新修订药品 GSP 检查中,GSP 检查标准与我省许可标准存在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处理。5、2014 年 4 月 15 日起,认证时检查企业冷链极低温的验证,2014 年 9 月 1 日起,认证时检查企业冷链极高温的验证。6、2014 年 5 月 1 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应查验、留存冷链药品到货时温度数据,确认运输全过程温度状况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收。2014 年 5月 1 日前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在现场检查时,也应符合规定要求。五、认真做好以下几点1、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2、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3、 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简称 5 大体系)4、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5、全员参与,职责明确6、 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 重视质量管理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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