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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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59 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
2、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 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 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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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加强 居民 企业 股权 转让 所得 企业所得税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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