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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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镇江市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其中由属地政府实行的非市场化方式管理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物业承接查验工作。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物业服务项目
2、的承接查验过程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查验的衔接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查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管物业服务项目的行为,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等进行查验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管物业服务项目前,必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活动,以2保证物业正常使用和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第五条第五条 新建竣工并首次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以下简称“新建物业”),其承接查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
3、建筑及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等单项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全部建成,并通过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验收或者核实,满足使用要求,且查验资料齐全;(二)物业共用设施、共用设备、共用部位等运行正常、完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三)物业及配套设施范围内没有违章建筑,临时建(构)筑物、施工机具、建筑渣土、装修工程等已全部拆除、清理完毕,场地道路平整,环境整洁;(四)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经拆除或者按规范处理完毕;(五)房屋幢、户编号、公共标识等铭牌安装到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六)其他应当移交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已经准备就绪;(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
4、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建项目相关部门的验收或者核实不得替代物业承接查验。第六条第六条 非新建的既有物业(以下简称“原有物业”)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其承接查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一)房屋产权、物业管理区域周界清晰;(二)物业共用设施、共用设备、共用配套齐全,运行正常、完好;(三)房屋幢、户编号、公共标识等清晰,已经有关部门确认;(四)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第七条 新建物业按下列程序办理承接查验手续:(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订承接查验实施方案,确保承接查验工作按步骤有计划地实施;(二)建设单位于物业承接查验 20 日前,书面通知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
5、接查验手续,并提交有关资料;(三)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接管条件对提交的资料在 5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要求的,应约定查验时间及有关事项;(四)物业服务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等进行查验;(五)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及明确时间;(六)经查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在 10 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服务企业报物业所在地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配套设施核查前,与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手续。物业服务企4业因承接查验而产生的相关
6、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鼓励建设单位邀请物业服务企业在施工过程提前介入,提前介入费由双方约定。第八条第八条 原有物业的承接查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生效后 3 日内,业主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 7 日内提供有关资料; (二)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资料在 5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约定查验时间及有关事项;(三)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会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等进行查验;(四
7、)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五)经查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在 7 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及其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报物业所在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原物业服务企业与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因承接查验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委托第三方或者聘请专家协助进行的由双方共同委托。5(七)有关承接查验结果应当在交接手续办理完成后 3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布。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结余部分退还给业主或者转交给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第九条 新
8、建物业现场查验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物业规划批准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配套设施、地下管网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二)共用设施、共用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三)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四)绿化竣工图及施工、养护合同;(五)分户质量查验资料;(六)消防、电梯、电子监控等设施准许使用文件;(七)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八)业主名册和物业清单;(九)临时管理规约;(十)物业承接查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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