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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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甲方:遵义市红花岗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甲方:遵义市红花岗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法定代表人:于影法定代表人:于影乙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_遵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制订2016 年2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履行自身的职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甲方确定乙方为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乙方内设的美容中心和未经甲方确认的外挂、外联门诊或医院除外)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遵义市基本医
2、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共同要求】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相关配套文件,以及医药卫生、物价等规定,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第二条【服务对象及范围】 服务对象包括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及我市统筹管理的离休干部。乙方服务范围应当符合卫生计生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包括门诊、住院、门诊慢性特殊病、门诊规定病种(统筹门诊、大额门诊) 、离休干部等医疗服务,具体按照甲方相关规定和医保系统业务开通设置为准。 第三条【双方权利】 甲
3、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及省、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医疗保险在管理、操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3第四条【双方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 2、甲方应加强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不断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和拨付相关医疗费用。 3、乙方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指定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医疗保险专管(兼管)人员。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医
4、疗保险政策法规的制度和措施,配合甲方共同做好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4、乙方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5、乙方应完善内部管理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同时做好医保数据的及时备份工作,避免因管理失误造成的数据丢失。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审核检查,为甲方及时提供与审核有关的医疗服务资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资料和结算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7、乙方应及时将本协议的内容、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等传达到相关科室和人员。第五条【财务管理】 乙方应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
5、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不得将医务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与其他业务收入直接挂钩。被甲方拒付的医疗费用,乙方应当及时做相应财务处理。4第 6 条【医保宣传】 乙方在显要位置悬挂“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利用医院网站、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公示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主要条款、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和就医流程。接受参保人员政策咨询,设置“医疗保险专用结算窗口和投诉信箱” ,并公布甲方的投诉电话,及时核实和处理参保人员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报甲方备案。第 7 条【变更管理】乙方若发生机构名称、机构等级、法人、执业范围、经营地点等事项变更时,应于拟
6、变更前 30 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并于变更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进行信息变更登记备案和变更。第八条【考核管理】 甲方对乙方的医保服务行为及服务协议执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制。乙方的年度考评结果与质量保证金兑付挂钩。第九条【监督检查】 甲方采取实地检查、网络监控等手段,以日常审核和专项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审核。甲方应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乙方,乙方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对审核结果提出申诉。甲方对乙方合理的申诉应予以采纳。 第二章第二章 就医管理就医管理第十条【身份核验】 参保人员就医时乙方应对其人、证(医疗保险手册) 、卡(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 IC 卡)或离休干部门诊处方
7、本进行核验,发现人、证、卡或离休干部门诊处方本不符时,应扣留其证、卡、离休干部门诊处方本并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处理。乙方应在“住院病人一览表” 的卡片上加注“医保”的标识,便于甲方核查。5第十一条【出入院标准掌握及管理】 乙方应严格掌握留观、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不应小病大医、降低住院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不得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催赶出院或自费住院。第十二条【出院结帐】临床医生开具出院医嘱后,乙方应当日在医保系统内办理出院手续。第十三条【住院预交金】 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时,乙方可以根据病情适当收取预交金(押金)
8、 ,用于支付住院费用中的个人负担部分,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本次住院医疗费用预计额的 50%。预交金在参保人员办理出院结算时,由乙方根据结算信息提示,作多退少补处理。第十四条【就诊记录】 乙方应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为就医参保人员建立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做到医嘱、检查、化验结果、治疗单记录、病程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吻合。实施专科性强的诊疗项目(中医治疗、物理治疗、康复治疗、门诊白内障手术、体外碎石手术、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应有相应的临床诊治依据,并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专科医师开单、实施,作好详细记录和履行告知签字制度。慢特病门诊处方和离休干部门诊专用处方应按月装订,单独保管,以供甲方审核
9、人员查阅审核。第十五条【费用录入】 参保人员就诊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乙方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医疗保险管理系统,不得在系统外单独收费。参保6人员当日产生的费用信息应当日上传,未按要求上传的,所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因特殊原因需要补录费用的,乙方应做好相应情况登记备查。第十六条【知情权益】 乙方应保证参保人员就医的知情权,及时向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明细清单、出院病员费用结算单。确因病情需要对参保人员使用自费诊疗项目、药品、医用材料(含进口药品、材料自费部分) ,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的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须注明名称、单价、数量及金额) ,不得要求住院参保人员到门诊缴费。第十七条【转诊转院管理】
10、乙方应健全转诊转院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第十八条【外配处方】 乙方应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满足服务对象处方外配要求。第十九条【异地就医服务】 乙方在收治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时,应视同为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进行管理,提供同等的医疗服务。在乙方发生的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医疗费用由甲方负责审核、拨付。第二十条【慢性粒(髓)细胞白血病管理】 被指定为慢性粒(髓)细胞白血病管理的医院,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服务工作,指定医师为患慢粒(髓)参保人员进行资格认定、诊治和开具特殊用药,并单独建档备查。第二十一条【智能审核监控系统管理】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智能审核监控流程要求,在规定时间
11、内反馈意见,超过规定时间不反馈的视为同意。7第二十二条【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处理】因吸毒、斗殴等违法犯罪发生的医疗费用;自伤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精神病患者) ;由责任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交通事故、食品中毒等) ;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乙方参照医保就医进行管理,按非参保人员自费就医结算。第二十三条【医疗事故处理】 参保人员与乙方发生医疗纠纷并涉及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对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因医疗事故及治疗其后遗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二十四条【医保医师管理】 乙方应及时将新增或减少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人员名单,按规
12、定的格式报甲方,由甲方录入医保医生管理库。乙方不按时申报的,导致由非医保医生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三章第三章 药品、诊疗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管理药品、诊疗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管理第二十五条【药品供应及使用】 乙方根据临床用药需要,为参保人员提供满足临床治疗所需的甲、乙类药品。乙方购进及销售药品时严格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应保存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建立货票同行制度(即甲方检查时需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和出库单)和相应购销存台帐,并留存购销凭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在国家规定的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的药品,价格不能高于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中同
13、类药品的标价,销售时西药及中成药加成率不得超 15%、中草药(饮片)不得超 25%。8第二十六条 【药品目录】乙方应严格执行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0 年版)有关规定,在使用限定使用条件的药品时,必须详细记录并留存有关临床依据备查。第二十七条 【用药原则】 乙方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0 年版)中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乙方应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
14、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第二十八条 【处方调配】 乙方医师开具的处方,其药品名称、书写规范都应符合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一次就诊时相同治疗效果的药品不能超过 3 种,辅助用药不能超过 2 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种药品;中草药方剂调剂一次最多不能超过 7 付。第二十九条【诊疗项目使用】 乙方应严格执行贵州省医疗卫生服务价格 (黔价费【2003】127/128 号文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卫生计生、发改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项目。第三十条【一次性医用材料使用】 乙方要加强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建立货票同行制度(即甲方检查时需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和出库单
15、) 、台账管理制度(进、销、存台账)及内部审批制度,严控昂贵医用材料的过度使用。一次性材料的加成严格按贵州省医疗卫生服务价格 (黔价费【2003】127/128 号文件)执行,需使用单价金额在 5000 元以上的医用材9料,须建档保存材料的产品标签备查。第三十一条【检查、检验、用药及治疗项目】 乙方应严格掌握各项化验和检查的适应症,有梯度地开展常规检查,不得随意扩大常规检查和化验范围,如将 CT、MRI、血液流变检查、肿瘤标记物筛查等列为常规项目。乙方应当充分利用服务对象在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平级或高于乙方级别的医疗机构)和专业检查、检验机构所做的检查化验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第三十二
16、条【自费率控制】 乙方应本着合理诊疗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在拟定诊疗计划时,能用医保报销项目的不用自费项目,尽可能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住院费用的全年自费率控制为:省级医院(含三甲医院)8%,市级医院5%,县级医院3%,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第三十三条【院外检查、购药】 参保人员在乙方住院期间,因病情急需使用的药品及检查、治疗项目,乙方暂缺和不具备条件时,经乙方同意和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可到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购药、治疗,但需在医嘱及病程记录中做好详细记录,同时在病历中保存相关检查报告单、治疗记录单和发票(发票原件进行财务处理,病历内留存发票复印件)备查。在外
17、院检查、治疗或外购药品的费用,必须转录入本次住院医疗费用中进行记账处理。第三十四条【诊疗项目收费】 乙方应严格按照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黔价费【2003】127/128 号文件)和遵义市医疗卫生服务价格 (遵市价费【2003】133 号文件)等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收10费。执行按自主定价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收治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时,按照上述同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第三十五条【三目录维护】 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服务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数据库以及疾病诊断库的维护工作。及时下载和更新目录。乙方新增的药品和医用材料,应及时向甲方“三
18、目录维护平台”系统申报。因乙方未及时更新三目录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第四章第四章 医疗费用结算医疗费用结算第三十六条 【门诊费用结算门诊费用结算】 门诊费用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大额基金、公务员补充基金)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预留 5%(公务员补充基金除外)作为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第三十七条 【住院费用结算住院费用结算】 甲方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遵市人社通2015146 号)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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