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再审申请书精选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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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范文集合9篇在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往来越来越亲密的今日,我们都会用到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和恳求得到合理表达。大家知道申请书的格式吗?下面是我细心整理的再审申请书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再审申请书 篇1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居处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7号汇美大厦负责人:黄红军,职务:总经理。托付代理人:徐文君,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80号,联系电话:15615932932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建爱,女,1968年10月诞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
2、号楼1单元301室。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俊英,女,1928年10月29日诞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继龙,男,1993年6月8日诞生,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法定代理人:何建爱,女,1968年10月诞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李继龙母亲,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高青县吉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书恒,职务:经理。原审被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职务: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波堂,职务:总经理。原
3、审被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法定代表人:李秀良,职务: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周洪升,职务:经理。原审被告:王锐,女1973年2月10日诞生,汉族,高校文化,老师,住辽宁省海城市震兴路52号楼3单元4层26号。原审被告:海城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玉佩,职务:经理。原审被告: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法定代表人:杨敬,职务,经理。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丹,职务: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负责人:高玉祥,职务,经理。再审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建爱等道
4、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沧民终字第3175号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恳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沧民终字第3175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决驳回何建爱等三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要求赔偿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的诉讼恳求;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一款其次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特申请再审。三、申请理由:(一)申请事由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5、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的情形,详细理由据依据如下: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车损险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以约履行,法院也应当予以敬重并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原审法院应当适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作为审理本案商业险法律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但是,原审法院应当适用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的约定而未适用,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因在投保人山东省高青县吉顺运输有限公司(本案再审被申请人之一,下称吉顺公司)在再审申请人处投保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等的重型牵引
6、半挂车鲁C01195/鲁C挂于20xx年3月2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引发。通过一审、二审的庭审活动均已查明,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车驾驶人李恒久持C1证不具备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的资质却违法驾驶依法持A2以上驾驶证方能驾驶的重型牵引半挂车。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恒久因违章驾驶引发本次交通事故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再审被申请人何建爱、何俊英、李继龙(系事故发生时死亡的驾驶员李恒久的亲属)等三人因赔偿问题诉诸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未仔细审查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20xx)黄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判决再审申请人在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范围内赔偿何建爱等三原
7、告各项损失共计177 868.38元。一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未仔细审查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20xx)沧民终字第3175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的约定,本案不属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再审申请人对被保险人不担当保险赔偿义务,当然对被申请人何建爱等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依据再审申请人与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吉顺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
8、的合法驾驶人在运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遇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营业用汽车损失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运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缘由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根据本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担当保险责任的首要前提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运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此处强调,被保险车辆在运用过程中的驾驶人必需为合法驾驶人。根据通常的理解,此处不行能发生歧义。本条款的约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十九条的强制
9、性规定:“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根据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李恒久持C1证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证驾不符的事实均无异议。李恒久作为一名受过理论和专业技能培训、持有正规驾驶证的驾驶人员,理应明知其所持有的C1驾驶证不能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李恒久持C1驾驶证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申请人的这一主见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完全相符
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xx年12月5日“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释明:“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根据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惩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根据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惩罚规定适当从轻罚”。依据上述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应定性为无证驾驶。因此,依据合同约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申请人对本次事故
11、不担当商业险保险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担当车上人员责任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的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二)申请事由二: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详细理由据依据如下:1.原审法院适用保险合同条款作为判案的依据判决保险人担当商业险赔偿责任,首要前提就应当是本案属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即事故发生时的运用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人李恒久属于合法的驾驶人员。但是,原审法院已经查清的事实表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李恒久系持C1驾驶证驾驶本应持A2以上驾驶证方有资格驾驶的重型牵引拖挂车,系严峻的违法行为,驾驶人李恒久不属于
12、“合法的驾驶人员”。原审判决缺乏证据证明驾驶人李恒久系合法驾驶人的基本领实。2. 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担当商业险赔偿责任的理由为保险人未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依据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再审申请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了对投保人的明示告知义务,并且再审申请人的告知行为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看法(20xx年) 第十一 条的规定“保险人对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担当举证责任。 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有显著标记(如字体加粗、加大或者颜色相异等),或者对全部免除保险人
13、责任条款及说明内容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白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投保人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实际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的除外。”(文件附后)。再审申请人的明示告知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1)在交给投保人留存的保单正面的“明示告知”栏作出了六项明确告知,告知内容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留意。其中明示告知的其次项为“收到本保险单请即核对,保单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请马上通知本保险人实行批注或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第三项为:
14、“请细致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殊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凡未在附加险条款中约定(包括责任免除以其他事项),均以投保的基本险相应条款为准”。保险合同签订后,48小时之内及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均未以任何形式向上诉人提出过任何异议。(2)再审申请人已经将保险条款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吉顺公司在收到保险条款的回执上签章的行为足以说明其已经收到了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3)再审申请人在交给的投保人的保险条款文本上,对责任免除部分的字体刻意作出了加粗、加黑、加下划线的重点提示以区分于其他一般条款,该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留意。(4)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时,再审申请人除已经交付给投保
15、人保险条款文本之外又刻意在投保单上附带加上了保险条款,并且该投保单的首页即为投保单填写须知,须知的第一条即为:“请具体阅读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我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在阅读条款时,请您特殊留意加下划线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此部分重点强调了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内容,有任何不明确的地方,均可以要求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说明。在您完全理解后,您须要进行签字/签章确认,以示您对保险条款内容理解,保险人告知事项的认可。”此处,上诉人刻意对“加下划线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部分文字的字体进行了加粗、加黑,足以引起投保人的充分留意。同时,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字/签章栏,再审申请人
16、对投保人声明部分的字体又作了加黑、加粗的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的留意。在该部分,投保人声明:“本人已收到保险条款并细致阅读,尤其是加下划线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内容均属事实。”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投保单上,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在投保人声明栏进行了签章确认。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过程中供应的证据保险合同保单、投保单、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条款的回执单、保险合同条款证据等充分证明再审申请人与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自愿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再审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对投保人的明示告
17、知义务。在再审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再审被申请人未有任何证据提交的状况下,原审法院却片面认定再审申请人有未能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系典型的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还须要特殊指出,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严峻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有学者称之为法定免责条款,是法律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所干脆提出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定免责条款,不仅体现保险合同缔约方的合意,事实上融入了国家意志,即违法行为不能得到保险保障。原审判决将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免责保险条款视同于一般格式条款,明显是特别错误的。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符合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本案应当再审。本案不属于商业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且保险合同中“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酒后驾驶”等免责条款无需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就能推定投保人明确知晓,从而产生法律效力;若在驾驶人证驾不符违法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仍旧支持被保险人(受害人)向保险公司主见保险金,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引导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机动车和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爱护更多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更可以看出,保险的作用不仅在于弥补损失,它更从责任担当的角度引导公众真正养成平安行车的意识
19、。保险并不能带来实际意义上的平安,交通平安依靠的还是每一位驾车者的谨慎和负责。因此无论是从个案公允还是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恳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社会正义和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xxxx年二月十三日再审申请书 篇2申请人:张,男,汉族,1969年月日诞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小溪村号。身份证号码:4305221969111。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有限公司,居处地:东莞市南城区路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男,xxxx年月日诞生,广东省梅县人,现住东莞市虎门镇花
20、园苑号,身份证号码:44142119735916,系东莞市虎门修理店业主。再审诉讼恳求:一、撤销(20xx)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741号民事判决书;二、判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下列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1、医疗费34286元(含康复费、整容费),2、误工费16168.5元,3、陪护费156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506元(含适当的养分费),4、残疾人生活补助费71117元,6、鉴定费550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85680元,8、交通费4081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264948.5元,减去被申请人王已支付的医疗费23000元和按判决书支付的赔偿款46612.46元,俩位被申请人还
21、需向申请人支付195336.04元。三、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领实有误依据我国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第37条,结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方法,俩位被申请人签订的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施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被申请人王本系东莞市虎门修理店的业主,不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资质,不行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修理或者试验业务,其作为乙方在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上签名后却公然加盖了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名义出具的公章。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楼公司)存在非法发包的行为
22、;故此显示两位被申请人存在着共同的主观过错。被申请人王任何将申请人转化成独立的承包人的行为均属无效,双方只能形成雇佣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有实际工作阅历而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无论是在专业资质上、在用工地位上、在组织归属上及在对外担当责任方面,都只能充当被申请人王的雇员或帮工或助手。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确定民事责任时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又明显的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本案应适用平安生产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方法、用电平安导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酒楼公司在用电行业规则方面和超合同用电方面存在何种过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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