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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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文件宁房规字20163 号市房产局关于印发 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2016 年 12 月 29 日1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29 日印发 附件: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2、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首次筹备经费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缴纳首次筹备经费,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支取、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第四条第四条 首次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之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2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缴存首次筹备经费。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的住宅小区,可以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阶段补缴。
3、第五条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六条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0.3 元的标准缴纳首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最低不少于 1 万元。第七条第七条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存首次筹备经费的情况。第八条第八条 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第九条第九条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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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 住宅 物业管理 项目 投标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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