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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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规划与管理,发挥体育产业基地的聚集效应、规模效应以及对全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示范和带头作用,创造体育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切实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命名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或在体育产业某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机构。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以地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命名
2、为“(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某领域中知名企业或机构为单位,命名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设置要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全面带动体育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原则,注重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布局,兼顾区域分布,协调类型布局,依据资源禀赋,合理定位。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认定、审批工作,并对其进行宏观指导,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扶持。2第六条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预审工作,并协助国家体育总局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第二章第二章 申申报报条件条件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认
3、定“(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条件如下:(一)该地区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聚集效应明显,有相当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要高于本省的平均水平,对本地区及周边的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二)该地区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三)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的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得当。(四)当地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第八条第八条申请认定“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条件
4、如下:(一)在发展体育产业方面成绩显著,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所从事的行业中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二)该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3(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趋势良好。(四)发展的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第三章第三章 申申报报程序程序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每年申报一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 3 月底。“(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请,由该地区人民政府提出,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请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家体育总局推荐。“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申请,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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