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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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对我市实现经济转型、结构调整、动能转换的引领作用,推动优质项目加快落地,促进汕头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是指 2019年 9 月 1 日后,在汕头新注册设立或增资扩产,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汕头产业发展导向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具体包括:(一)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9397 号),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范围的产业项目。(二)符合我市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目录(汕府201878号)
2、的产业项目。如省优先发展产业和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目录有新修订,按照新修订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的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必须在汕头范围内,且承诺自获得本办法奖励之日起 5 年内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2(一)供地项目供地项目是指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和投产运营,且从项目投产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 3 年达到约定经济贡献标准的单个产业项目。其中,先进制造业每年经济贡献不少于 40 万元/亩,现代服务业每年经济贡献不少于 80 万元/亩。(二)非供地项目非供地项目是
3、指约定从投产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 3年每年主营业务不低于 5000 万元,且每年经济贡献不少于 200万元的单个产业项目。(三)经市投资促进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第二章 奖励措施第四条 项目落户奖励。项目投产运营后,按实缴注册资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第五条 建筑工程投资补助。按项目建筑工程(不含装修工程)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0 万。项目建成投产后,先补助 50%;项目投产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 3 年达到约定经济贡献标准,再补助剩余的 50%。第六条 生产及办公用房扶持在本市无自有生产及办公
4、用房的非用地项目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3(一)购买自用生产及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补助。企业在我市购买自用生产及办公用房的,按购房金额(以相关合同金额、发票为准,下同)的 5%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享受购房补助的自用生产及办公用房,自购房之日起 3 年内不得租售或出借他人(单位)使用。(二)租赁自用生产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在我市租赁自用生产及办公用房、当年达到约定经济贡献的 ,按其当年实际租金总额的 30%给予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连续 3 年享受该补助;自用生产及办公用房在享受租赁财政支持期间不得出(转、分)租或出借他人(单位)使用。第七
5、条 生产经营场地装修,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搬迁等项目投产前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费用支出的 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2000 万元。第八条 贷款贴息支持项目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的,按项目每年实缴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的 30%给予补贴,自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 3 年适用该政策,贴息金额累计不超500 万元。企业获得的各级财政贴息支持总和不得超过企业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总额。第九条 项目发展奖励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按以下标准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一)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按当年市级经济贡献的 100%予4以奖励。(二)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按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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