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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熟市依申常熟市依申请请公开政公开政务务信息信息办办法法(试试行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活动,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各单位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是指各单位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
2、务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向各单位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权利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第六条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各单位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务信息: (一)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各单位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应当持本人或者本组织的身份证明,向有关单位政务公开机构提出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第八条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申请公开的事项应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
3、进行查询。 第九条第九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填写常熟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可向各单位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常熟”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网址为 。公开权利人可向各单位政务公开机构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公开权利人在“中国常熟”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各单位电子邮箱即可。 (二)书面申请 公开权利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第十条第十条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形式要求的,有
4、关单位的统一窗口或相应机构应当受理,并向公开权利人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形式要求的; (二)公开权利人以公开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或者咨询内容的; (三)公开权利人就同一政务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且给予指引。公开权利人修改后的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受理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后,应当在发出受理回执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制作告知书,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送达公开权利
5、人: (一)应当全部公开的,制作公开告知书; (二)可以部分公开的,制作部分公开告知书。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应当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 (四)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制作暂缓公开告知书; (五)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六)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各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但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制作信息公开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公开决定书应当载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和公开权利人应当支付的费用。不予公开告知书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6、和依据。暂缓公开决定书应当符合有关保密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内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各单位可以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期限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但是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延长的理由及延长后的期限告知公开权利人。 各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开权利人中止理由。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单位依法决定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或者部分公开政务信息的,公开时间自作出公开或部分公开决定书之日起,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各单位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在决定书所确定的时间公开政务信息的,应
7、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 3 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形式通知公开权利人中止理由并且另行确定公开时间。重新确定的公开时间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单位以电子阅览、抄录、复制等方式公开依申请的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有权取得准予公开信息文件、资料的复印件、电子文件和抄录件,但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可以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公开权利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个人或者组织要求查阅已公开的现行文件的,应当向常熟市档案馆提出,由常熟市档案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对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常熟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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