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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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立法目的、依据立法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就我区公共场所卫生 监督范围、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具体要求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专 业技术能力的考核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范围围】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范围: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含水吧)、茶座;饭馆 (含餐馆、快餐店、食堂等)是指餐厅面积在 100 及以上并安装 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二)公共浴室、
2、浴场(室)、桑拿中心、温泉浴场(室)、足浴室、 理发店、美容店(含美甲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舞厅(含歌厅)、音乐厅;游艺厅 (含网吧);(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是指城市营业面积在 300 以上和县、 乡、镇营业面积在 200 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 (七)候诊室、二等以上的候车室、候船室、机场侯机室、旅客 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场所。 第三条【 【适用适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 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部主管部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 共场所卫生监督管
3、理工作。 第五条【预预防性防性卫卫生生审查审查】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达到国家有关 卫生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2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向县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申请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审查类别分 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前和建设项目竣 工以后投入使用前进行申请。 。 第六条【责责任与任与义务义务】 卫生监督员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预防性卫生审查时,有权 查阅有关资料,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 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第七条【预预防性防性卫卫生生审查审查程序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预防性审查程序 (一)申请。公共
4、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向管辖的卫生行政部 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场受理。对需要补正申请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单位,应 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三)审查。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进行审查。设计审查以设计图纸审查为重点,必要时进行现场勘 验;竣工验收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决定。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不按要求整改的, 不予审批。审查通过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发放建设项目设 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五)办结。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身份证到窗口领取建设 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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