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现行法律下融资租赁取回权的性质[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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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权 。 这种观点 认 为 , 租 赁 物 取 回 权 , 是 出 租 人 在 第 卷第 期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年 月 试析我国现行法律下融资租赁取回权的性质 罗 凯 (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 上海 ) 摘 要 : 目前学术界对于融资租赁取回权的性质大致有两种观点 : 所有物返还请 求权和债权请求权 。 但这 两种观点并没有完全考察取回权的基础 、 目的及其最终效果 。 在传统的物债二分体系的思维模式下 , 人们倾向 于 “非物即债 ”的思考模式来给权利定性 。 但是物债二分体系严格地区分物权与债权的界限 , 并不 能 完 全 概 括 现代纷繁复杂的交易中所产生的权利的性质 。 综
2、合考察 , 取回权事实上是具有担保物权的特征的 。 关键词 : 取回权 ; 物权法定 ; 物债二分体系 ; 担保物权 ; 抵押权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一 、 问题的提出 年颁布实 施 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融资租赁合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条规定 : 出租人依 照 本 解 释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请 求解除融资租 赁 合 同 , 同 时 请 求 收 回 租 赁 物 并 赔 偿损 失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前 款 规 定 的 损 失 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 金及其他费用与收 回
3、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 解释规 定损失赔偿范围是 “全部未付租金 其他费用 租赁物价值 ”。 一般 而言 ,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的租赁物 , 在融资租赁 合同法律关系存续期间 , 会因为折旧 、 磨损等原因 发生 贬 值 , 此 时 , 该 公 式 自 然 适 用 。 然 而 , 在 少 数 情况下 , 融资租 赁 合 同 的 租 赁 物 在 融 资 租 赁 关 系 存续期间不仅不会贬值 , 而且还会升值 。 融资租 赁合同中承租人应付的租金总 额 是与签订合同时 租赁物的价格相对应的 , 所以 , 当租赁物的价值不 降反升时 , 这个公式并不适用 。 该解释并未考虑 , 一旦租赁物的价值大于承
4、租人 的欠付租金及其他 费用 时 如 何 处 理 ? 事 实 上 , 合 同 法 第 条 已 明 确规定 , 在当事 人 约 定 租 赁 期 满 租 赁 物 归 承 租 人 所有时 , 租赁物价值超出部分 , 承租人可以要求返 还 。 也就是说 , 在 租 赁 期 满 租 赁 物 归 承 租 人 所 有 的融资关系中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更 多 的 是 体现出其 资 金 融 通 的 作 用 , 出 租 人 事 实 上 是 “借 钱 ”给承租人 “买下 ”租赁物 , 而租赁物的所有权在 名义上归出租 人 所 有 , 实 际 上 起 到 一 个 担 保 的 作 用 。 所以
5、 , 在出租 人 “取 回 ”的 租 赁 物 价 值 超 过 其 “借出 ”的租 赁 物 价 款 时 , 出 租 人 就 必 须 将 超 出 损 失范围的部分 “返 还 ”给 承 租 人 , 因 为 在 租 赁 物 归 承租人的融资 租 赁 合 同 解 除 前 , 其 本 质 就 是 承 租 人借出租人 的 钱 购 买 租 赁 物 。 那 么 , 问 题 就 在 于 取回权本身是否就有担保物权的性质? 二 、 关于取回权的性质的观点 目前 , 学术 界 对 于 融 资 租 赁 取 回 权 性 质 有 两 种观点 : 第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取 回 权 是 所 有 物 返 还 请 求 对其
6、所有 的 租 赁 物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后 , 如承租人欠 付 租 金 、 未 经 出 租 人 同 意 转 租 、 抵 押 租赁物等 , 基于其对租赁物 的 所 有 权 所 享 有 的 收稿日期 : 作者简介 : 罗 凯 ( ), 男 , 上海人 ,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比如 , 中国部分一二线城市房地产价格 , 在 年 、 年就发生了飙涨 ( 暂不考虑商品房能否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 又如 , 航运市场处于顶峰时 , 会发生部分二手船的价格高于新船的现象 。 租赁 合 同 而 享 有 的 债 权 请 求 权 。 这 种 观 点 是 基
7、试析我国现行法律下融资租赁取回权的性质 请求返还租赁物的权利 。 首先 , 取 回 权 是 基 于 承 租 人 对 于 出 租 人 所 有 的租赁物所有 权 的 妨 害 而 产 生 的 , 因 此 是 一 种 基 于所有权而产生的权利 。 其次 , 取回权的目的 , 并 非是直接对租 赁 物 的 支 配 , 而 是 为 了 保 护 出 租 人 对物所享有的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等 权 能 的 实 现 , 赋 予出租人在其对租赁物享有的 权能遭受侵害的情 况下 , 请 求 返 还 原 物 、 排 除 妨 害 的 权 利 。 因 此 , 就 其目的而言 , 属于救济权 。 其三 , 就
8、其权利救济的 方式和途径来 看 , 取 回 权 并 不 直 接 以 支 配 租 赁 物 为其内容 , 不属于支配权 ; 也并不以取回权人单方 意思表示 即 可 成 立 , 不 属 于 形 成 权 ; 而 是 取 回 权 人 , 即出租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 ( 承租人 ), 在法定 或合同约定的 情 况 出 现 的 情 况 下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因此 终止或解 除 , 承 租 人 对 租 赁 物 从 有 权 占 有 变 为无权占有后 , 出 租 人 要 求 承 租 人 返 还 原 物 的 行 为 。 综上所述 , 这种观点认为 , 取回权属于物权请 求权中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 第二 种
9、 观 点 认 为 , 取 回 权 是 出 租 人 基 于 融 资 于取回权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这种观点在实践中 所具有的矛盾而产生的 。 第一 , 在法律规定了取回权的国家中 , 该权利 行使的具体条 件 可 以 由 当 事 人 约 定 , 遵 从 意 思 自 治的原则 。 但是 , 由 于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中 的 内 容 法 定和种类法定 , 就完全排除了取回权的意思自治 , 不利于对出租人权益的保护 。 第二 , 根据法律的规定 , 取回权的相对人是也 只能是承租 人 , 其 相 对 人 是 特 定 的 。 但 物 权 是 对 世权 , 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都不得妨害 , 而物权请
10、求权是以 排 除 妨 害 和 恢 复 物 权 的 圆 满 状 态 为 目 的 , 在物权可能受到妨害时 , 物权人可以对任何不 特定的第三人 请 求 排 除 妨 害 , 恢 复 物 权 的 圆 满 状 态 。 即所有物 返 还 请 求 权 的 相 对 人 是 不 特 定 的 , 只要所有权受 到 妨 害 , 所 有 权 人 可 以 向 任 何 妨 害 其权利的不特 定 的 对 象 请 求 排 除 妨 害 、 恢 复 权 利 的圆满状态 , 这明显与取回权的特征不符 。 第三 , 如 果 取 回 权 是 基 于 所 有 权 的 所 有 物 返 还请求权 , 那么在租赁物转租的情况下 , 一旦最终
11、 承租人严重违约 , 由于转租人 (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 承租人 ) 对租赁物没有所有权 , 则取回权就失去了 其权利存在 的 基 础 , 转 租 人 不 能 行 使 取 回 权 。 但 如果取回权是 基 于 当 事 人 合 同 约 定 的 , 由 于 转 租 人没有所有权 , 该 合 同 无 效 , 否 则 , 就 会 造 成 取 回 权的基 础 既 是 所 有 权 又 是 合 同 的 混 乱 逻 辑 。 此 外 , 笔者还注意到 , 即使是主张取回权的性质是所 有物返还请求 权 的 学 者 也 认 为 “取 回 权 的 物 权 性 并不排 除 其 在 特 定 条 件 下 , 向 债 权 转
12、移 的 可 能 性 ”, 即当租赁物被承租人有效转移至善意第三人 时 , 或因公共利 益 等 原 因 而 致 使 取 回 权 受 到 限 制 时 , 取回权人无返还请求权 , 其取回 权客观上归于 消灭 , 此时 , 取 回 权 便 成 为 一 种 债 权 , 按 一 般 程 序 受偿 , 没有优先性 。 第四 , 当 租 赁 物 因 拖 欠 维 修 费 用 而 在 被 留 置 的情况下 , 根据 担 保 法 解 释 第 条 所 确 立 的 留置权善意取 得 制 度 , 维 修 方 只 有 在 不 知 道 维 修 费用的债务人 不 是 租 赁 物 的 所 有 权 人 时 , 留 置 权 才成立
13、 。 但若留 置 的 对 象 是 船 舶 、 航 空 器 这 类 拥 有完善的所有 权 登 记 制 度 租 赁 物 , 那 么 维 修 方 很 难证明自己不 知 道 船 舶 、 航 空 器 等 的 所 有 权 不 归 维修费用 债 务 人 承 租 人 所 有 , 即 不 能 证 明 自 己行使留置权是基于 “善意 ”的 , 留置权不能成立 。 要保护其自身的权利只能是基 于对维修费债权的 请求权 。 我们知道 , 留置权是法定物权 , 优先于其 他物权和债 权 。 所 以 一 旦 留 置 权 不 能 成 立 , 在 维 修方面对基于 船 舶 、 航 空 器 所 有 权 而 产 生 的 取 回
14、权人 ( 出租人 ) 时 , 维 修 方 不 能 以 拍 卖 或 变 卖 租 赁 物的方式收回 其 维 修 费 用 , 只 能 请 求 债 务 人 支 付 其维修费 , 维修 方 的 维 修 费 用 的 保 障 会 因 此 削 弱 许多 , 不利于 保 护 维 修 方 的 利 益 。 而 如 果 取 回 权 是基于意思自 治 原 则 而 产 生 的 债 权 , 则 基 于 债 权 平等原则 , 船舶 及 航 空 器 等 的 维 修 方 的 利 益 就 能 得到有效保护 。 第五 , 如果取回权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 是一 种物上请求权 , 那么根据学术界的主流观点 , 由于 物权不受诉讼 时
15、效 的 约 束 , 那 么 物 上 请 求 权 也 不 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 但支持取 回权是物上请求权 的学者却认为 , 取 回 权 的 行 使 受 到 诉 讼 时 效 的 约 束 , 明显矛盾 。 三 、 取回权性质之辨 笔者认为 , 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 , 但 只是在传统的 物 权 与 债 权 二 分 法 的 窠 臼 中 徘 徊 , 认为一项有关 财 产 的 权 利 不 是 物 权 就 是 债 权 , 或 者说不是派生于物权就是派 生于债权 。 这种观点 显然无法勾勒 出 现 代 交 易 模 式 的 全 貌 , 而 是 从 一 开始就将自己 的 认 知 锁 定 在 已 有 的 知
16、 识 体 系 中 。 具体而言 , 以上 两 种 关 于 融 资 租 赁 取 回 权 性 质 的 罗 凯 观点 , 只考察了取回权产生的基础 , 却未考察取回 权设立的目 的 和 其 行 使 效 果 。 笔 者 认 为 , 取 回 权 除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债权 请求权所有的特性 外 , 还有其独特的性质 。 取回权 并 非 所 有 物 返 还 请 求 权 。 首 先 , 就 取回权的权利基础而言 , 表面上看 , 取回权是以所 有权为基础 的 。 但 事 实 上 , 融 资 租 赁 中 出 租 人 所 享有的所有权 只 是 名 义 上 的 所 有 权 , 出 租 人 所 享 有的权利仅仅是在
17、特定情况下 对租赁物的处分权 而已 。 相比较而言 , 承租人对租赁物支配较出租 人大的多 , 除了 享 有 租 赁 物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的 权 能外 , 承租人还要 承 担 租 赁 物 全 部 的 风 险 , 如 灭 失 、 损 坏 的 风 险 以 及 由 租 赁 物 造 成 的 其 他 风 险 。 基于所有权人承担风险的原则 , 有理由认为 承租人才是融资租赁标的物 的真正所有权人 。 而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享有的权 利则十分类似于抵 押关系中抵押 权 人 的 地 位 , 承 租 人 类 似 于 抵 押 关 系中抵押人的 地 位 , 事 实 上 造 就 了 一 种 抵 押
18、法 律 关系 , 只不过这 种 法 律 关 系 并 没 有 在 我 国 物 权 法 中予以规定 , 而 是 规 定 在 了 合 同 法 之 中 。 综 上 所 述 , 我们有理由认为 , 取回权的权利基础并非单一 的所有权和债权 , 而是以所有权为蓝本 , 经过当事 人的意思自治 的 “修 剪 ”, 所 形 成 的 类 似 于 抵 押 权 的非典型担保物权 。 其次 , 就取回权的设立目的而言 , 其设立事实 上是为了保障出租人收取 “租金 ”权利而做的一种 “担保 ”, 而并 非 自 己 使 用 而 产 生 价 值 。 由 于 出 租 人根据融资租赁关系所买下的 租赁物是根据承租 人的要求所
19、为 , 一 来 出 租 人 的 目 的 只 是 为 了 收 取 包含在 “租金 ”中 的 , 相 对 于 购 买 租 赁 物 价 格 的 利 差 。 二来租赁物一般是为了承 租人特殊的需求而 设计和购买的 , 对 出 租 人 而 言 并 没 有 太 多 使 用 的 价值 。 而且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一 个 重 要 的 特 征 就 是 其不可解约性 , 如果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 , 即使将 租赁物返还给 出 租 人 , 一 般 也 难 以 再 次 转 让 并 弥 补出 租 人 的 损 失 。 即 使 租 赁 物 并 非 是 为 满 足 承 租人的特殊需求 , 在现代融资租赁中 , 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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