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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经 C AIJ IN G 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风险及监管建议 南昌 / 王 钰涵 摘要: 针对我国众筹融资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约 束而 导致各种风险层 出不穷的问题 ,提 出加强众筹融 资监 管以使众筹融资行业规范化运营的建议 :出 台相 关法律法规以确立众筹融资行为的合法性 、 加强对筹 资 者的知识 产权保护 、 制定融资项目信息披露制度 、构 建全 面的众筹风险管理体系 、 政府应尽快确定众筹监 管主体部 门 。 关键词: 众 筹融 资;风险;监 管建 议 DOI:10.16517/12-1034/f.2018.04.008 一 、 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现状 “点名时间 ”是我国开始涉及
2、众筹领域的第一个网 络平台 ,于 2011 年 7 月正式成立 。 该平台主要接受摄 影 、 音 乐 、 绘画等文化领域的项目 , 被誉为 “中国版 Kickstarter”。 同年 9 月,我 国首 个具有公益性质的众筹 网站 “追梦网 ”也正式上线 。2011 年 11 月 , 天使 汇 ”作 为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进入 大 众视 野 。 随 后的 两 年里 ,数 十家众筹网站纷纷成立 ,其 中包括 2012 年 12 月上线的 “大家 投 ”。 2013 年 2 月上线的 “众筹网 ”,现 在 已成为国内最大的网络众筹平台之一 。 2013 年“双 12” 期间 ,阿里 巴巴旗下 的 “淘
3、 星愿 ”也宣布上线 ,2014 年正 式 更名 为 “淘 宝众 筹 ”。 2015 年 7 月,京 东商 城的众筹 平 台也宣布成立 。 随着时间的推 移,许 多众筹平台只是昙 花一现 ,但 经过时间考验的几家已成长为国内较为具 有影响力的众筹平台 。 整个众筹行业从无到有仅用了 不到 5 年的时间 ,尽 管在目前看来还处于萌芽期 ,但 其 发展规模之迅速势不可 挡 。 2013 年至今 ,我 国针对互联网金 融(股 权众 筹)颁 布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共计 32 个 。 随着政策的明朗化 , 股权众筹平台的数量也迎来了 “指数式 ”爆炸增长 。 第 三 方平台的众筹平台统计数据 显示 ,虽 然
4、当前中小企 业融资缺口仍然不小 ,但 是在政策监管之下 ,未 来的众 筹市 场有望更 加合理 、 规范 。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数据 显示 ,国 内成立的众筹平台至少有 420 家 ,在 正常运营 的 378 家平台中 , 涉及股权众筹业务的有 186 家 ,占 49.2 ;涉及 产品众筹 业务的有 142 家 ,占 37.6 ;兼 有 两 种业务的平台 有 45 家 ;单纯 的公益众筹平台仅有 5 家 。 但实际上 ,很 多综合型众筹平台都设有公益栏目 。 其中 ,截 至 2016 年 4 月 ,最 有影响力的众筹平台 “众筹网 ”已有 14657 个项目 ,累 计支持人超出 7
5、8 万 , 累计筹资金额更是多达 1.69 亿元 。 二 、 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风险分析 (一)法 律风 险 1.众筹融资的合法性界定风险 众筹融资中存 在预购行为是合法性的 ,但 是众筹 融资中的投资行为存在着一 定的法律风险 。 国内的众 筹平台通过向投资人提 供需要筹资的项目情况 、 需要 筹资的金额数量 、 项目实施流程等商业信息 ,促 成投资 人 与项目发起人签订自愿投资 协议 ,最 终使投资人成 功为自己愿意投资的项目出 一份力 。 由于众筹资金源 于公 众,在 一般情况下没有固定的投资对象 。 按照我国 法律规定 ,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发行股份 ,必 须 要经过法律程序审
6、批 。 因 此,众 筹网站的行为有一部分 证券经营的影子在 内 。 根 据我国法律规 定,从 事证券经 纪业务必须需要得到证监会 批准的特殊资质 ,否 则属 于违法行 为 。 2.涉嫌非法集资的风 险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 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非 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 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 发行股票 、 债券 、 彩 票 、 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筹集资金 ,并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 实物及其他 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 目前 ,众 筹融资处于监管盲区 ,这 种模式暗藏着法 律风险 ,网 络众筹机构需要相关的
7、金融牌照 ,以 公募或 者私募的方式进行募资 ,而 作为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 互联网金融平台 ,公 募或者私募都不在经营范围之内 。 众 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 ,仅有 一线之隔 。 任 何未经有 24 / 2018 年第 4 期 关部门批准 、 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 并承诺回报的行 为 ,即 可认定为涉嫌非法融资 。 但是 ,无 论是非法集资 还 是众筹都是一种民 间 的融资类 型 ,面 对的都是现有 的金融垄断秩序 ,但 是非法集资维护的是垄断的金融 秩序及该领域中的垄断企业,在 事实上否定了宪法确 认 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 原则 。 而众筹融资有助 于 打破金融领域垄断的现 象,两
8、者在本质上有所不 同 。 (二)筹 资者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风 险 筹资者知识产权受 到侵犯的问题主要针对的是商 品 类众筹平台中的创意项 目,其 特点是众筹项目只是 半成品 ,筹 资者在之前没有注册专利 ,不 能受到知识产 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因 此 ,创 意项目遭到剽窃或 抄袭 ,都无 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 正 当权 益 。 众筹 平台成立的目的之一就是挖掘民间创意 、 鼓励 “大众创 业 、 万众创新 ”。 而项目发起者的最终目标也与之相对 应 ,即实 现创意的产品 化 。 投资者作为三方之一的出发 点当然就在于支持创意 。 但是若在众筹融资平台上公 开发布创意项目的所有细节 及
9、创新点 ,因 为众筹融资 平台上所有的投资者甚至是一些关注平台的社会公 众 ,公 众来源十分宽泛且不固定 。 据此 ,创 意项目特别 容易受到模仿甚至恶意剽窃 。 例如 ,一个 创 意项目从最 开始的申请上线到最后的投入生 产过程可能需要几个 月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 ,但 是在这一段时间里 ,对 一些 不 法分子已有充 足 的时间剽窃他 人创意项目 。 这就导 致一些项目投资者在出资后得到 的产品回报早就不是 第 一手的创意产 品 。 (三)信 息不对称风险 信息不对称理 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各类人 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程度不 同 。 掌握信息更充分的人 员 ,往 往处于较有利的地位 ,而
10、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 较 不利的地 位 。 众 筹平台作为中 介,收 入主要来自平 台 自身提供的服务 ,即 项目发起 人(融 资 方)在 募集到预 期 金额时需要支付的手续 费 。 因 此,众 筹平台成功与 否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发起人需要募集的资金数 额 。 一些人工管理操作的众筹平台会下意识地降低项 目申请获批门槛 ,从 而达到吸引更多的项目进入平台 募 资的目的 。 由于一些众筹项目不涉及资金回报方面, 这种模式已脱离了互联网金 融的范畴 ,更 倾向于是一 种团购 。 “预付款 ”模式以实物或其他非资金形式作为 回报 ,也 存在项目支持者投资和得到的回报不对应的 漏洞 。 综上所述
11、 ,众 筹融资行为容易导致项目投资者 、 众 筹平 台 、 项 目发起人三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 (四)技 术风 险 这种典型的互联网 金融模式的发展是依靠先进的 计算机通 信系统 ,所 以计算机网络中已存在的缺陷在 一定程度上构成风 险 。 在 开放式网路通信系统中 ,不完 美的密钥管理 、 加密技术 、 TCP/IP 协议使得计算机容易 受到 “黑客 ”的 攻击 ,极易 造成经济损失 。 近年来 ,众 筹融资模式在国内的兴起 ,人 们将极大 的关注度都放在平台运 作的成效上 ,未 过多注重网络 安全建设 。 每天都有很多 流 入众筹平台的资金 ,但是 未 得到完善的技术保 障 。
12、另 外,大 多数集资网站的建设规 模都小 、 软件和硬件投资低 ,所 以对互联网漏洞的抵抗 力较 弱 。 技 术失误很容易导致一种 “全身性瘫 痪 ”,造 成 巨大损失 。 (五)平 台管理风 险 基于网络 的众筹平台 ,进 一步加剧了信息的不对 称性 ,投 资者对项目的了解是有限的 ,再 加上国内还未 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 。 如果没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和资 源来开展项目 ,或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监督资源的利用 , 则 没有办法避免声誉受损 或欺诈行为 ,将 会对平台本 身具有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 (六)监 管风 险 众筹融资涉及范围较广 ,包 括银行 、 证券 、 互联网 金融等多个行业 ,但
13、是 ,目 前我国还未出台专门的监管 法规 ,也 没有政策明确规定监管众筹融资的部门 ,导 致 众筹平台从批准设立开始到业务经营范围的证书许 可 ,最 后到筹集资金的风险管理控制 都没有完整且明 晰 的法 规,至 于日常监管方面更是几乎空 白 。 如 果众 筹 平台长期处于监管体系 之外 ,是 非常容易沦为非法集 资平台或被不法分子恶 意演变为诈骗工具 ,从 而带来 不可预计的道德性风险 。 三 、 加强我国众筹融资监管的建议 (一)出 台相关法律法规以确立众筹融资行为的合 法性 众筹行业发展 的当务之急是需要国家尽快出台相 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彻 底划清众筹与 “非法集资 ”的界 限 。 对
14、此,政 府可以参照目 前 已颁布的金融领域相关 的 法律法规 ,制 定专门针对众筹融资平台的法律法规 ,对 与现行法律法 规有歧义的方面进行合理的司法解释 , 在法律上确立众筹 融 资的 合法性 。 相关法律法规不必 要求一次性到位 ,可 以随着众筹融资在发展过程中逐 渐 暴露出来的问题对其进一步规范 。 (二)加 强对筹资者的知识产权保护 项目发起 人可以通过第一时间申请专利 ,以 此保 护自己的创意或项目不 会被抄袭或剽窃 ;得 到专利认 可后 ,再 在众筹平台上公开项目的类型或相关信息 ,以 便吸引投资者出资 。 针对发起人的众筹项目或创意易 2018 年第 4 期 / 25 财经 C
15、AIJ IN G 被抄袭或剽窃问题 ,相 关部门可以制定知识产权备案 条例 ,众 筹项目发起者在公开公布项目创意之前可以 对其项目的创新之 处 登记 备案 。 若是出现创意在备案 期 间遭到抄袭或剽窃的情 况 ,当 专利获批后可以依照 相 关法律法规对侵犯权益 者进行追究 ,采 取法律问责 制度 。 此举不仅可以保护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权益 不受侵犯 、 保障知识产权 的审批质量 ,而 且还不会影响 融 资项目的进程 。 (三)制 定融资项目信息披露制 度 目前 ,多 数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方面做得不到位 , 因此导致投资融资双方之间 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日益 突出 ,使 得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处于
16、劣势 。 因此 ,为了 加 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相 关部门必须从制度层面 上 建立融资项目信息披露 制度 ,并 且详细规定项目发 起人通过平台向投资者实时 展示项目的真实情况及具 体进展 ,使 项目实施过程更加透明 ,确 保投资人掌握更 多的项目信息 ,而 不会被一些不良商家蒙骗 。 此外 ,由 于众筹平台上的项目性质 、 发展阶段 、 资金需求各有 差 异 ,因 此可以采取对不同阶段或不同融资等级的项目 , 设定具有梯度的等级制的信息披露义 务 。 (四)构 建全面的众筹风险管理体系 所有项目和产 品的风险提示责任都应由众筹平台 主动承担 ,而 不是让投资人自己通过平台上项目的简 单文字和
17、图片描述去判断风险大小来承担 。 为了防止 众筹资金在交易过程中被不法分子 “公 款私用 ”,避 免资金产生安全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所有 进行众筹融资交易的资 金 收付 账户应建立第三方资金 托管制度 ,引 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 ,如 银行 、 券商等 , 负 责众筹资金的存放托管 和支付 ,代 理众筹平台在投 资者 账户 、 平台账户与发行人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 确保资金在项目众筹过程中的完全封闭运 行 。 众筹平台 应建立赔偿和备付基金 ,用 来确保因交 易违法而产生的损失方能够得到相应的赔 偿 。 (五)政 府应尽快确定众筹监管主体部门 从监管角度来看 ,政 府应尽早把监管责任确立落
18、实到某个 主管部门 ,将筹 融资行业纳入监管体系中, 并对其行业行为进行规范 ,对 众筹平台的项目准入审 批 、 项目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 予 以明 确 。 针对各有 差异的众筹融资项目 ,应 根据其各自的 特征 ,对 众筹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评估 ,制 定不同 的监 管制 度 。 完善监管体系初期 ,不 宜规定过于严格和仔细 ,应 在规定的底线以上不断地鼓励 “大众创业 、 万众创新 ”。 众 筹融资的监管需要工信 部 、 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共同 参与众筹融资的监管 ,提 高监管效率 ,在 不影响效率的 前提下降低监管成本 ,避 免出现监管 “真空 ”的漏洞 ,只 有这
19、样才能引导众筹健康快速发 展 。 26 参考文献 : 1郭新 明,王 晓红 ,王钢,钱皓,张晓 东 .众 筹融资的发展与规范问题研 究 N.金 融时报, 2013 12 16. 2胡吉 祥,吴 颖萌 .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 J.证券市场导报 , 2013( 12): 60 65. 3黄玲 ,周 勤 .创意众筹的异质性融资激励与自反馈机制设计研究 以 “点名时间 ”为例 J.中国工业经济 ,2014 ( 7): 135 147. 4胡薇 .股权众筹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与对策 J.金融与经济, 2015( 2): 53 56. 5李雪 静 .众 筹融资模式的发展探析 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 , 2013( 6): 73 79. 6邱勋 ,陈月 波 .股 权众 筹:融 资模 式 、 价 值与风险监管 J.新金融, 2014( 9): 58 62. 7汪莹 ,王光 岐 .我 国众筹融资的运作模式及风险研 究 J.浙 江金融, 2014( 4): 62 65. 8王婀 娜 .众 筹融资运营模式及风险分析 J.财经理论研究 , 2014( 3): 99 103. 作者简介 :王钰涵,江 西财经大学会计学 院,研 究方向为会计与财 务 。 编辑 贾树海 / 2018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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