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土地承包合同精选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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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土地承包合同关于土地承包合同范文合集6篇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在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削减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土地承包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土地承包合同 篇1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 _(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变更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运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整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探讨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同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2、共同信守。一、土地的面积、位置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面积_亩(详细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运用。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_ _, 西至:_ _ _, 北至:_ _, 南至:_ _ 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计人民
3、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五、 地上物的处置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全部权亦为乙方全部。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根据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扰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协作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4.帮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扬、褒奖、应用。5.根据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
4、供应通往承包地的道路。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7.为乙方供应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遇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需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根据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全部权。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
5、、林木全部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担当,与甲方无关。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7.爱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实行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见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
6、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担当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担当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缘由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担当相应的责任。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行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需刚好将状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实行措施尽量削减损失,帮助复原生产,并依据乙方的损失状况协商减免承包
7、款。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缘由)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全部,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实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担当。6.本合同期满,如接着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将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接着承包,乙方必需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
8、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当适当赐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2)、甲方的名称变更、甲方分别或甲方与他方合并。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接着承包。五、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
9、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2.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实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六、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10、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_份。发包方(甲方):(盖章)_ 承包方(乙方):(签字)_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签约地点:_土地承包合同 篇2甲方: 村民委员会乙方: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全部的,以北现以西与 毗邻的荒
11、山(林地)发包给乙方运用,其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二、乙方承包后,承包运用期十年不变,即从 年 月 日起至二 年 月 日终止。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运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主动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六、甲方要敬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爱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扰,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全部。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
12、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觉问题刚好书面通知乙方。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十、甲乙双方必需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情愿接着承包经营,双方
13、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托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字): 年 月 日土地承包合同 篇3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建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
14、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接连到期,进入其次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索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一、制度变迁(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依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靠”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酬劳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确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靠机制。为
15、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需清晰地了解该制度演化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夫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验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全部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夫全部制。(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夫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全部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渐渐将土地合作社全部制变为“三级全部,队为基础”制度。在一阶段,农夫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
16、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全部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夫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丢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的劳动酬劳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实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夫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全部权。为了换取对土地运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需分摊原来由集体担当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
17、下,农夫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夫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安排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主动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二)多元化的模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支配,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1、均田承包。这是
18、指将土地依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安排到户,由农户在担当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供应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担当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实行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夫有权转
19、让承包土地运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运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运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运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4、“四荒”运用权拍卖。为激励农夫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集体全部的“四荒”土地的运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夫。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运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20、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二、法律分析(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夫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运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肯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干脆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吩咐或指令性安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犹如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同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
21、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肯定经济目的,干脆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依据,好像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事实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样看法,主要在于论者的思索方式存在重大缺陷: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运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安排,农户无权干脆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行能是民事合同,相
22、反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调。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承包户不再仅仅供应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意土地生产经营的须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担当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运用关系问题。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接连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比如从敬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到允许土地运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加的
23、轨迹。其次,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在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全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依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全部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全部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特别特别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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