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在法院的实习报告范本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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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在法院的实习报告关于在法院的实习报告四篇 在经济发展快速的今日,越来越多人会去运用报告,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开篇幅过长。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在法院的实习报告4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爱。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1一、做人处事方面XX律师事务所规模很小,只有两名执业律师,一名实习律师,一名实习律师,一名行政工作人员(兼律师助理)。不过小全部小所的好,小所的机构和运作都比较简洁,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简洁,适合我这种没有多少实务阅历的大二学生,而且对于实习生而言,可以接触到不同类型的案件,而且有时候人手不够的时候,可以干脆参加办案。执业律师平常都很忙,忙于与当事人沟
2、通、取证、跑法院、查资料,很少会手把手带实习生,我们实习生想学点东西并完成律师交付的任务,必需从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入手,虚心求教,专心视察。所以,和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乃至行政人员搞好关系是特别重要的,一方面,可以为自己营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和如鱼得水的人际环境,另一方面以真心取得他们的信任以后是真的可以从他们身上学到许多,无论是从专业技能上还是从做人处事上,他们会毫不吝啬地提示和指引。如何才能取得他们的信任呢?我的心得是不怕吃亏,多帮忙做事,主动关切他人,感情投资,攻心为上。比如,主动一点帮实习律师做事,分担他们的任务,他们往往会很情愿教我们实习生做事,一来我们实习生确的确实可以减轻他们的工作
3、量,二来他们实习当学生当惯了,转换角色当老师能带给他们成就感和荣誉感,所以他们也很情愿教给我一些事务上的东西,比如各种起草合同要留意的地方,怎样去理顺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等;再如。帮律师助理干些琐碎的杂物,我在事务所实习的时候,就是有空的时候常帮律师助理打印一些文件、去银行交诉讼费之类的杂务。久而久之,律师助理对我也有点心存感谢,当我在完成律师交付的任务有困难的时候,她也会主动为我跟进,给我提点。二、在专业的务实方面。1、学会了如何理顺和分析一个案件的法律关系。社会生活千姿百态、困难多样,发生在社会生活当中的案件往往也会纷繁困难,如何在各种头绪万千的困难案件中理顺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就显得特别关
4、键,这须要我们在千丝万缕中抽丝剥茧,提取出最主要的法律关系,然后适用最恰当、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条文。例如在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提起确权之诉一案:(基本案情:xx年3月20日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向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购入一批设备材料,并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规定货款付讫日期为设备材料全部权的转移日期。直到xx年9月15日,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还没有向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付清货款。原来,在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和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的买卖行为以前,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就欠佛山市机械设备厂80万元的货款并到期未还,xx年9月15日,佛山市机械设备厂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提起强制执行之诉,要求拍卖还
5、属于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全部的那批设备材料,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判决准许佛山市机械设备厂的诉讼恳求。现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不服,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辩称其属于善意取得)。经过整理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本案中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之间关于设备材料全部权转移,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未生效,因为买卖合同明确规定了货款付讫之日才是全部权转移之时,所以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并没有取得设备材料的物权。而我们知道,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善意取得要符合相关要件才能成立,其中一条是肯定要买方付出了合理有偿的对价才能成立善意取得。很明显,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
6、公司连货款都没有付清,不能算是付出了合理有偿的对价。纵观整个案件,争议的关键在于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标的物具有瑕疵的买卖合同。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以佛山市机械设备厂为被告的执行异议之诉于法无据,应以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为被告另提起确权之诉,也可要求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对其担当有瑕疵担保责任。可见,在适用法律以前分析清晰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是处理好案件的关键。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2一年前的这个时候,班上组织去xx省高级人民法院旁听某一民事案件。案件内容已经记不清了,可是当时庭审结束,法官说过的一句话却让我记忆犹新,“整个案件的审
7、理犹如做菜,前面还有买菜、洗菜等,你们看到的只是很少一部分,开庭只是一个小的步骤,如举证责任安排、合议等是你们看不到的,欢迎各位来民庭实习”。可能他把审案比作做菜有些不恰当,然而道理却是相通的。带着这句话,我来到xx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实习了一个月。民二庭负责合同和商事纠纷案件,区分于审理民事侵权和婚姻类纠纷案件的民一庭。我所跟的法官负责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依据是否符合民诉法第200条所列13款情形驳回再审申请或指定再审。一般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往往已经查明白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即便当事人申请再审,接近9成的案件都是被驳回再审申请。然而,我始终觉得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不足。对再审申请的
8、审查往往是实质审查,几乎相当于又一次审理,只是不开庭,照旧会询问双方当事人,调查案件事实。驳回了当然好说,关键是符合了上述情形(通常都是符合实质性的情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将会指定再审(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被撤销,案件重新回到二审模式。理论上指定的再审是一次全新的审理,但是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会觉得高院已经支持了其诉求,接下来的再审也应当符合其诉求(当然事实也确是如此,高院会发给指定再审的法院一份函,指明该案应留意的问题),要符合这一点,案件就必需是实质性错误。因此,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几乎不行能因为程序上的问题而指定再审。以前我觉得调解是特别不符合现代法治,应当摒弃,然而接触到
9、真正的案件后却觉得现阶段很难抛弃。法院主动采纳调解方式结案是双刃剑,好处是的确能很快化解纠纷,节约大量社会资源(二审、再审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同时法院不必实行繁琐的程序,当事人诉讼费亦减半)。调解带来的是短暂性的、对个案的好处,牺牲的却是司法的权威。有些案件反复审理近XX年,所耗费的社会资源甚至都超过了诉讼恳求,而最终也常常采纳调解的方式解决。许多调解就是双方各让一步,一方利益受损,本质是不符合公允正义的。那些久拖不决的案件最终就不能出现一个权威而且公正的判决来定纷止争?调解用的越多,权威就更难建立,一份真正公道的判决都可能让双方不服(有些案件真是双方都不服,都提出再审申请)。司法是维护社会公
10、允正义的最终一道屏障,即具有终极性,可是终极性又在哪里呢?这里我不只是说调解,而是指这一类杀鸡取卵的做法,如信访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然而实际运用中这条所谓原则更像一句口号。对于民事案件,打官司打得是证据。接触的两边当事人人往往各说各的,好像都是对方的错,完全是两个版本。在实际接触到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争议焦点在货物单价上。原告一方只有为打官司在对方不知情的状况下私录的电话录音,内容为被告一方公司员工从老板处听说的一个价格,再无其他证据。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恳求,即以该价格作为单价计算总货款。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7
11、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对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依据上述条款若要有足够的证明力须要其他证据佐证该电话录音,并且该电话录音的对象也并非干脆的交易相对人,内心实在无法采信该证据证明的价格(不自觉地自由心证)。因此,依据民诉法第200条其次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撤销原审判决,指定再审。就本案而言,若原告(卖方)能供应市场价格的参考,若高于或等于本案价格,均能大大支撑起诉求。另一托付纠纷案件中我们认为一审、二审均认定法律关系
12、错误,以此撤销了原审判决。该案还存在另外2个争议焦点:一是一张欠“票”,“票”看着又像条,写明xx元,另欠x万元发票。本案中的确存在既欠票(增值税发票),又有欠钱的状况,而“票”和“条”实在无法分辨。一方认为是欠条,欠xx现金和x万元发票,不然怎会写另欠;另一方认为是欠票,另欠只是强调的是另一笔整数票。从字面上说明,二者均有道理。但从字条的来源上看,托付方以欠条的形式支付货物的差价给受托付方,同时供应等额增值税发票,而过去5年的货物单价均在x到x之间(支付的差价无非在x到x之间),因此有理由信任这是这一张欠票,货物单价*货物数量=发票额。另一争议点是诉讼费的计算。一审中一方提出了反诉,若本诉和
13、反诉合并审理,诉讼费应当分别减半(不须要申请减半)。而一审判决并未减半,二审以其当事人未申请减半而维持了一审。事实上二审肯定知道一审法院计算错误,但又以错误的理由维持了错误,其实是引出了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不足。其并未给出一个合理的救济途径,其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确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确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确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确定的人民法院恳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依据上述规定,诉讼费计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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