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0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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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集锦5篇随着法律学问的普及,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一份具体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会议在常州市政府群贤堂于下午2:30正式起先,首先由常州市工商局应处长就新的文本的制定进行了阐述,该文本是由法律索爱并以如开房地产企业座谈会的形式,并结合了众多消费者的看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应处长对文本的附件七的补充协议提出了要求:1、补充协议不能与合同文本相抵触;2、对销售广告宣扬资料的规定不能与最高院的司法说明相冲突;3、合同变更限制了买受人的获得补偿权;4
2、、交付的附加条件,如加重买受人的义务(如必需交了物业后方可收房这样的规定,因为两方主体不一样,须以两份合同明确);5、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全部权等;6、不允许扩大说明不行抗力。对于上述要求,应处长还提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于20xx年8月1日执行,工商局以及建设局会联合检查该联合检查是对实体和程序的两方面检查。其次,制定该文本的常州市怀德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周和善周律师对于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采纳的理由和条款进行了解读。1、采纳示范文本的理由,是爱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合法同等、效率性)。2、条款解读,(1)17版示范文本新增或更新了重要提示、示范文本运用说明专
3、业术语说明.(2)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监管由形式监管变成实质监管,以爱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3)强化了出卖人对出售房屋权利状况的承诺;(4)对商品房交付的书面通知及交付地点,17版示范文本采纳书面通知及推定通知两种形式;(5)明确约定买受人有权在交付前查验房屋的质量问题;该条主要是要求开发商对于分户分项验收标准的明确,一房一验收制度能有效解决运用功能和观感功能的问题,削减业主的投诉;(6)细化面积差异的处理规则;且在附件二房屋分层分户图(标明具体尺寸)(7)增加了规划变更的违约责任;(8)细化了开发商对商品房质量担保责任;(9)增加了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条款,以强化商
4、品房买卖合同的行政管理;(10)细化前期物业规定;(11)新增了建筑物区分全部权条款,明确了买受了对其购买的商品房专有部共享有占有、运用、收益的权利,明确了建筑物共有部分归业主共有等;(12)新增了销售和运用承诺,明确规定开发商在销售时不得涉及依法或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并要求开发商以附件形式交有关遮挡或阻碍房屋正常运用的状况予以说明;(13)新增买受人信息爱护条款;(14)增加了合同附件,对各附件内容作了明确要求。因溧阳市还未详细提出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示范文本执行的通知,但执行已是趋势所至,新的版本对开发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我们在制定补充协议的时候要考虑实际状况,
5、并不得违反制定新版示范文本的本意。会后,我们也依据实际状况向周和善律师提出了质疑,周律师及相应的领导也给出了回复。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2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简单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说明亦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相识。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
6、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上述理解明显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爱护,不利于爱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只是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笔者主见,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7、,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这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依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说明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干脆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确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
8、理方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按预售还是按现售处理,笔者认为,将上述商品房按现房处理、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现房和预售的初衷:允许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是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得部分资金,且该资金必需用于工程建设;预售是一种特别的销售,预售的商品房至少还在建设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国人对现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盖好了的房子是
9、现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产为期房。基于此,笔者主见将上述房产的买卖纠纷适用现售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其结果是区分预售和现售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据。这其中实际隐含着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产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条件的现房这一观念,和合法与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种类相同即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理念。三、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应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规定,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但对一般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可以恳求法院解除合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居住运用,买受
10、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明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说明和应用,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峻影响居住运用”?该条说明的可操作性不强,依靠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运用”主要以平安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平安的居住运用,其它质量问题不会严峻影响居住运用;其他人认为,“居住运用”不仅以平安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运用的标准,如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峻影响居住运用。笔者同意其次种观点。
11、四、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担当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处性赔偿责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中的亮点。上述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明确了双倍赔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适用范围,防止其运用的随意性,对于正确维护开发商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起到了肯定作用。实践中,因恶意违约行为客观性较强,较易审查和认定;而对于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的相识不一。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说明中的欺诈行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欺诈行为的规
12、定。依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说明的规定,欺诈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即有意隐瞒真实状况和虚假陈述。在上述两种欺诈行为中,虚假陈述是作为,客观性较强,当事人举证不易,但法院认定不难,在此不作论述。对于有意隐瞒真实状况如何理解和认定,争辩许多。依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见王教授所著违约责任论有关内容),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状况而有意不告知,应认定为有意隐瞒,并提出认定有意隐瞒的关键是确定是否有义务向对方陈述真实事实。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从理论上为我们确认隐瞒行为,供应了简明和可操作的规则。但王教授未对如何认定“有意”发表看法。笔者认为,按一般的理解,有意隐瞒明显不包括不知道或因过失而未告知的状况。应当承认,
13、存在由于过失而隐瞒真实状况的可能。这就要求查明当事人的主观状况,如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真实状况,结合法律是否确定其有告知此真实状况的义务,若均是确定的,而当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对方陷入错误相识,则可认定欺诈行为成立。欺诈行为一般较难认定,但笔者认为,有关的法条上有“有意”二字,就应当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认定即可,但不能推定。五、审判实践中的几点做法:1、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屋质量问题,审理时把握“是否根本违约”这一关键。假如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运用、因房屋质量严峻影响正常居住运用等根本违约情形的,可以判决退房并赔偿损失。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多数案件是开发商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
14、的,如一般质量问题、面积存在少量误差等,这种房屋质量问题被发觉时,多数消费者已经入住,有些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假如判决退房,会使双方损失扩大,可判决开发商对房屋进行修理或进行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2、在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的处理上,着重爱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的形成缘由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接着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
15、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担当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接着履行合同并担当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实力接着履行合同的状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接着履行合同并担当违约责任。否则,假如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实力接着履行合同的状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担当违约责任。假如预售方既无接着履行合同的实力,又无退款的实力,则可以实行肯定的保全措施,以爱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状况下,应当判决解除合同,
16、责令预售方担当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运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3、抓争议的主要焦点。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当事人会有几种乃至十几种诉讼恳求。在调解时,抓住主要冲突,有的放矢地做工作,才有调解胜利的可能。如我院审理的李某等商户诉黑龙江长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提起的诉讼恳求有十一项,但经过与合同对比分析,合法的恳求只有三项,而在这三项的合法恳求中最主要的是支付预期交房违约金。抓住这个主要争议焦点,法官有针对性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很快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3(合同编号:20225493401)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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