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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正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正前修正后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工作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
2、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
3、监督的机制。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第四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报安全生产水平设,提报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七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会依
4、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的意见。第八条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第八八条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
5、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
6、域内生产经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
7、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第九九条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8、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
9、形式,加,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产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
10、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管理服务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
11、单位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投入的有效实施;(五)(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七)及时、如实报告生
12、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产
13、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
14、部门意见后制定。制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第第二十一二十一条条 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一百
15、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第二十二二十二条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
16、落实本单位重大(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整改措施。”第第二十三二十三条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
17、及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18、员的任免,应当告知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的部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
19、建筑施工、道路运输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0、部门会同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
21、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
2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况。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23、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第二十九九条条 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装卸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
24、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第第三十一三十一条条 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装卸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
25、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
26、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第三十第三十四四条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第三十五五条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27、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
28、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第三十七七条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
29、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30、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第三十九九条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锁闭、封堵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第四十四十条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门规定
31、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第第四十三四十三条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案。当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生
32、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
33、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第四十六四十六条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全问题的,应
34、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第四十七七条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第四十八八条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从业
35、人员的安全安全生产生产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人员的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管理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第五十九九条
36、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及时处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第第六十六十条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7、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管理职责的部门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
38、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第六十二
39、六十二条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
40、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
41、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负
42、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
43、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4、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第第七十三七十三条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
45、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第七十四七十四条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第七十五七十五条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6、证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构。第第七十六七十六条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47、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第七十七七十七条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第七十八七十八条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48、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期组织演练。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第第七十九七十九条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
49、品的生产、经营、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第八十八十条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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