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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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修订对照表现行办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 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 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 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 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 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 信息化部(
2、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 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在经营许可证审批 管理中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 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 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 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 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 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 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 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 证。 电信业务
3、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 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条 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 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 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五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 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 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 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 51%。 (二)有业务发
4、展研究报告和组 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第五条 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 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 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 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 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2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 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 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 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 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
5、和主 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 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 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 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 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 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 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 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
6、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 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 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 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 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 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 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 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 围内经营的,注册资
7、本最低限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 术方案;(六)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 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 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 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 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 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 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及复印件。第七条 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
8、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 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 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 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 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 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3(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 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 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 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 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 者验资报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 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 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
9、)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 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 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 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七)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 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 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 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八)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 量保障的措施。 (九)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十)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 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二) 项、第(十)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 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 (十一)项
10、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 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 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 发起人签署。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 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 设施等情况; (四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 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五)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 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 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 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 (六六)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 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 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 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七)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 量保障的措施; (八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九九)证明
11、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十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 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4第八条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 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 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 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 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 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 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 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
12、)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 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 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 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 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 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 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 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二) 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 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 (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 责任公司的
13、,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 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 发起人签署。第八条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 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 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 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 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 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 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 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 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五)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 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六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 量保障的措施; (七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八八)
14、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九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 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 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 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第九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第九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5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 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 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 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 业务经营许可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
15、业务经营 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 管理局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 管理局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 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
16、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 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之后, 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一款第(六) 项、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形成评审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18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予以 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 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
17、请通知 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之后, 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五项、第六 项、第八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 评审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18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 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 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 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 次
18、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 6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 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 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第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 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 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 以组织专家对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 和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 审意见。6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19、人 并说明理由。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 请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 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需要对申 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自 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申请人实地查 验,申请人应当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专 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条第 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期 限内。 第十二条 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 关的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书组成。 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包括经营许 可证使用规定、经
20、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规定事项、年检和违法记录表等 文件。原发证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增加相应 内容。 许可证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 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 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签 发人、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内容由工业和 信息化部依法另行制定。工业和信息 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整电 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内容,重新公布。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 件组成。 经营许可证正文应当载明公司名 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服务项 目)、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 证机关、发证日期、经营许可证编号 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附件应当规定特
21、别事 项,由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 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权利义务等作 出特别要求。 经营许可证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 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内容, 重新公布。第十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 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 类分为 5 年、10 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 期为 5 年。第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 分为 5 年、10 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 期为 5 年。7第十四条 基础
22、电信业务经营 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证以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 部部长签发。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局长签发。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 凭委托书领取。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公司其 他人员凭委托书领取。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第十六条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 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 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 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经营电信业务。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
23、按 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 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按照经营 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公司主要 经营场所、网站主页、业务宣传材料 等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十七条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 公司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持 经营许可证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 理无线电频率使用手续。第十七条 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 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 规定,持经营许可证向无线电管理机 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第十八条 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 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的 要求,在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24、 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 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子公司中, 国有股权或者股份的比例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电信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 获准跨地区经营基础电 信业务的,应当在相应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等相应 机构经营电信业务。第十九条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 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 有股份不少于 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 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 信业务。该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 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 由发证机关在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 司的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书附页中载明。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经发证 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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