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提供任何融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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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日报 /2018 年 /3 月 /31 日 /第 004 版 综合 财政部严格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 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提供任何融资 经济日报 中国经济网记者 曾金华 3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 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 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 通知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
2、政 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2014 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实施以来,地方各级 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当前一些地 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问题,举债方式日益多样化,风险不断增加。 “ 这其中既有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部门项目审批责任不落实等原因,也有 金融企业推波助澜的因素。一些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放松风险管控、助推地方债务规模膨 胀的问题。 ”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党中央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中央政治局会议、全国金融
3、工作会议、国务院 常务会议均对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做出专门部署。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 重大风险等攻坚战。 “ 为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 管理制度,进一步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我们起草了通知。 ” 该负责人表示。 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严格落实预算法等要求,在支持地方发展建设过程中,规范投融 资行为。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 “ 穿透式 ” 资本金审查,并审慎评估融资主体还款能力,确保 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覆盖应还债务本息。 对于投资基金、资产管理、 PPP 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 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在与地方政 府合作设立投资基金、开展资产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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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 地方政府 债券 不得 提供 任何 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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