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融资资金来源和用途与金融监管穿透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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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出版时间: 2018-03-30 09:18:55 网络出版地址: ttp:/ 2018 年 第 04 期 金融监管 (本栏目由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协办) 公司融资资金来源和用途与 金融监管穿透问题研究 刘伟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贵州贵阳 550081) 摘 要: 公司融资是个跨界的实践性问题,法学研究公司融资问题则主要侧重于融资过程的合法性分析。本文试从公司融资体系与现有监管框 架角度切入,通过剖析我国目前尚未处于有效监管框架下的影子银行融资实践中的三类典型现象,得出公司融资监管的主要关注点在于融资 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合规性的结论,并进一步提出了穿透监管的方法。同
2、时,由于金融监管目标本身存在矛盾和冲突的特点,以及对公司融 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穿透审查时 “先天 ”存在一定的制度和现实困境,因此,对公司融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穿透审查需要把握深度问题。 最后,本文为公司融资监管提出了 “三步走 ”的监管框架建议,以便指导金融监管实践活动。 关键词: 公司融资 资金来源和用途 金融监管 穿透式监管 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 影子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 资金池 保险资金运用 场外配资 监管套利 原则监管 中图分类号: F038; F8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4350-2018( 04) -0016-07 公司融资是一个非常热门和复杂的实践性问题
3、,财务学和 金融学都将其作为重要的研究对象和核心的研究内容。与两者 意图解决如何合理、高效、便捷和低成本地为公司筹集生产经营 所需资金的目的不同,法学研究公司融资问题则主要以定性分 析为主,侧重于融资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分析。因此,公司融资资 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合规性问题应当成为法学研究公司融资问 题时重点关注的内容。实际上,这也与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金融 机构提供融资服务时的思路和方法一致。 一、公司融资体系与现有监管框架 一般而言,公司融资方式主要分为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以及 混合融资三类。但公司融资实践纷繁复杂,金融机构及律师们不 断设计和开发出各种形式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以满足市场中 各类公司
4、的实际融资需求。近几年,金融市场里 泛滥 的各类 通道业务即是此种逻辑的自然结果。站在金融监管角度,笔者认 为我国公司融资总体框架大体上分为属于传统金融活动的间接 融资体系和直接融资体系以及尚未完全纳入监管框架的影子银 行融资体系。 (一)间接融资体系 间接融资体系主要是指受中国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监 管、通过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金进行短期 债权融资的金融体系。在间接融资体系下,资金盈余者将富余资 金存入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与后者形成存款合同法律 关系;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将吸收的资金集中起来,向资 金短缺者提供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与后者形成贷款合同法 律关系。两种
5、法律关系相互独立,风险可以完全得到隔离。由于 经济体制方面的原因,我国形成了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公司融资 体系,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主要依赖商业银行提供的信贷资金 进行融资,因此,公司在财务上普遍呈现出高杠杆率的特点。由 此,我国对间接融资体系的法律规制和监管框架也较为健全,形 成了以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 商业银行法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为基干,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 作者简介: 刘伟明( 1985-),男,河南固始人,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公职律师,经济师,供职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研究 方向:金融法、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供职单位观点。
6、16 民银行及其通过的审慎规制文件为主体的间接融资监管体系。 (二)直接融资体系 与间接融资体系不同,直接融资体系无需通过金融中介机 构,直接由资金盈余者凭借证券形式,通过金融市场将富余资金 流向资金短缺者。由此,资金盈余者与资金短缺者之间形成诸 如公司法证券法规制的股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等 直接融资法律关系,并由资金盈余者和资金短缺者自身承担相 关风险和责任。在直接融资体系下,资金盈余者和资金短缺者与 金融中介机构之间没有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两者之间主要 形成单纯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直接融资体系相对较 为薄弱,监管框架也非常分散。但有理论研究充分证明,当一个 国家经济体系达到
7、均衡状态时,如果金融机构适当增加直接融 资业务比重,能够明显减少社会融资成本消耗,增加企业及社会 生产成本积累,进而提高经济增长率。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和党的十九大报告都明确要求要把发展直接融资体系、提高直 接融资比重放在金融工作重要位置。因而,未来一段时间,以 多 层次资本市场为目标的直接融资体系建设将成为证监会等金融 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重心。 (三)影子银行融资体系 影子银行融资体系相较上述传统间接融资体系和直接融资 体系而言颇为生疏。在解析影子银行概念之前,先分析一组最新 的统计数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 2017 年社会融资 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和 2017 年社会融资规模存
8、量统计数 据报告 显示, 2017 年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 174.64 万亿元,其中, 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 119.03 万亿元,占同期社 会融资规模存量的 68.2%,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 币余额为 2.48 万亿元、占比 1.4%,企业债券余额为 18.37 万亿元、 占比 10.5%,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余额为 6.65 万亿元、占比 3.8%, 委托贷款余额为 13.97 万亿元、占比 8%,信托贷款余额为 8.53 万 亿元、占比 4.9%,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 4.44 万亿元、占 比 2.5%; 2017 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 19.44 万亿
9、元,其 中, 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 13.84 万亿元、占同期社会融 资规模增量的 71.2%,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增 加 18 亿 元、占 比 0.01%,企 业债券净融资 4495 亿 元、占 比 2.3%, 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 8734 亿 元、占 比 4.5%,委 托贷款增加 7770 亿 元、占 比 11.6%,信 托贷款增加 2.26 万亿 元、占 比 11.6%, 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 5364 亿元、占比 2.8%。上述统计数 据中,属于间接融资体系的是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和 外币贷款,两者合计占比在存量和增量方面都明显高于属于直 接融资体
10、系的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以及应当纳入影 子银行体系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 过,由于统计口径的问题,上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影子银行融资 体系的统计范围明显过窄,如占用相当比重的银行理财资金并 未纳入统计范围,难以真实反映影子银行融资体系的真实情况。 2018 年 第 04 期 金融监管 影子银行融资属于间接融资体系和直接融资体系之外的信 用中介活动。实际上,影子银行活动并不主要依赖信用中介,而 是更多地利用金融市场和创新金融产品来实现信用功能转换。 目前关于影子银行融资体系的范围,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 以及国内和国外,都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
11、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 规 定,凡 未纳入传统金 融监管框架下、不属于传统间接融资体系和直接融资体系的信 用中介活动都属于影子银行融资体系的范围。不少学者提出不 同意见,认为该界定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 管;也有研究者认为我国影子银行应当由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 品、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在内的主要由商业银行表外融资业务 组成的内部影子银行和包括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在内的游离于 传统银行体系的外部影子银行组成; 更有部分学者通过实证研 究进一步限缩了影子银行的范围,认为银行理财产品、银行承兑 汇票、委托贷款、信托业务(扣除证券投资信托)、小额贷款公司、 典当行等属于影子银行体系
12、。由于上述意见分歧的存在以及影 子银行呈现的多主体、多元化、多工具、多通道等特点,影子银行 融资体系的监管归口和监管滞后 常态化 问题将成为一时难以 解决的监管难题。实际上,目前国内外有关影子银行研究的文 章 或对影子银行各部分规模进行简单加总,加总时忽略了某些 部分之间可能存在的重叠,或者是用一个指标来衡量影子银行 规模,可能出现涵盖不全面的问题 。而在我国特有的抑制性金 融体系背景下,基于监管套利的实际需求、大量中小企业的融资 需求以及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决定了影子 银行有其存在的现实空间,将影子银行融资体系作为一种有别 于传统间接融资体系和直接融资体系的第三种融资体系单独
13、独 立出来专门研究,有其必要性和针对性,能够更深刻地揭示公司 融资问题的内涵和外延。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阶段尽可能宽 泛地涵盖影子银行体系的范围有利于避免 监管真空 ,防范其 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笔者倾向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 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影子银行范围的定义。 当然,我国影子银行融资体系也有其核心区域和非核心区 域之分。笔者认为,我国影子银行融资体系中的核心区域应当包 括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为代表的各类资管产品、委托贷款、银行 承兑汇 票、信 托贷 款、民 间金 融、互 联网金 融、私 募股权融资 等。 总体上来说,处于影子银行融资体系核心区域的上述影子银行 工具呈现出两方面的
14、鲜明特征。一方面,从功能上观察,它试图 替代商业银行,却又总是带着 商业银行的影子 ,在资金来源和 去向方面与商业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是又不受或仅较 少受商业银行审慎监管规则的约束。另一方面,从形式上观察, 它弥补了商业银行的不足之处,对资金使用者融资和资金提供 者投资来说都颇为方便、快捷,但在本质上透明度极低且蕴藏着 极大的系统性风险隐患,并且风险难以测量和防范。正是基于 影子银行工具的上述特征,金融市场的各类参与主体才产生了 17 2018 年 第 04 期 金融监管 强烈的监管套利动机,近几年来金融市场上的各类通道业务才 大行其道、泛滥成灾。因此,对影子银行融资体系监管的关键也 在
15、于怎样 管住 商业银行,而且应主要从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 着手,重点关注影子银行融资体系最终的资金来源与去向问题。 实际上,穿透监管的内在逻辑也即在于对影子银行融资体系最 终的资金来源与去向问题进行监管。 二、影子银行融资实践中的资金来源与用途问题 公司融资的精彩之处永远在于实践当中,而不是融资体系 划分。公司融资实践总是 妄图 突破现有融资体系和监管框架, 由此在监管与被监管的博弈中也暴露出现有法规政策尚未有效 顾及的诸多监管空白地带。笔者试图围绕我国目前尚未处于有 效监管框架下的影子银行融资实践中的三类典型现象(银行承 兑汇票、场外配资以及各类资管计划)反映的问题出发,捕捉公 司融资实践中的
16、资金来源和用途问题的细枝末节特征,在宏观 背景下思考如何在细微处把握对公司融资问题的穿透监管。 (一)银监会监管体系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市场乱象 近年 来,与 银行承兑汇票相关 的 票 据大 案 频 发,银 监会 对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行政处罚也屡创新高,无论是国有大型 商业银行和其他中资商业银行,还是规模较小的农村中小金融 机构都有涉及。究其原因,表面上是由于部分商业银行利用票据 业务规避监管,虚增贷款规模,进行 监管套利 ,或与缺乏有效 监管的票据中介联手违规交易所致。但就实质而言,这些票据案 件是原本作为支付结算手段的票据被滥用为公司融资工具的自 然结果。由于票据流通性高,具有极强的融资功能,
17、票据融资成 为近年增幅最高、发展最快的一种融资方式 。集商业信用和银 行信用于一体的本质属性使银行承兑汇票天然具有一定的资金 融通功能。但此种公司融资工具功能是合同交易双方在特定时 间、特定空间内,针对特定合同标的且依附于支付结算的实际需 求基础之上的。脱离正常支付结算功能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流程 和目的方面与正常的银行承兑汇票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正常的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从流程上看是由出票人(一般也为商业贸易 合同的买方)签发,商业银行承诺按照约定期限向收款人(一般 为商业贸易合同的卖方或其下一交易对手)无条件兑付。银行 承兑汇票票据流向与资金流向并不一致,票据由出票人 第一 次持 票人 被背书人
18、最终持票人;在承兑后,商业银行 成为主债务人,承担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的法律责任,资金由 商业银行 最后持票人。因此,在正常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 尽管票据经过多次背书转让,资金的流向也是比较容易审查的: 出票人是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最终受益人,资金用途是用 来履行其在票据基础关系中的付款义务;承兑的商业银行是最 终的资金来源方。银行承兑汇票若纯粹地作为融资工具,则在 流程方面就明显不同,票据持有人通过虚构真实贸易背景取得 票据后,为规避监管,通常通过拉长交易链条、增加交易主体数 18 量以提高交易的复杂性,常见的手段之一就是背书转让给其关 联方,由其关联方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以套取资金、实现
19、融资目 的,至于资金用途则无法明确得到识别。商业银行承兑汇票的过 度滥用将原本属于应当纳入表内监管的信贷业务巧妙地移转到 表外,但却造成期限错配、杠杆率过高等风险,充分反映 了前文 所述影子银行的特质。 近年来,通过虚构真实贸易背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 问题较为突出。从银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来看,针对商业 银 行 违 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 务 的 处罚数 量占比最 高。 违规办 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大 概有无真实交易背景或交易背景难以确认、伪造或编造虚假交 易合同、交易凭证无效、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超过交易合同金额和 增值税发票不真实等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并不复杂的形
20、式背 后暴露的却是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资金流向和资金最终用途问 题。从属性上分析,银行承兑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 贸易背景。在这一问题上,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导向性非常 明确。票据法第 21 条明确规定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 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人民银行有关票据业务的监管 规定明确要求,对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 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商业银行不得办理承兑业务;商 业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时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增值税发票、 贸易合同复印件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 料,必要时,贴现银行要查
21、验贴现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对 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贴现。银监会有关规范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也均将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作为 商业银行开办承兑汇票业务的前提。有观点认为上述监管规定 有违上位法的规定。理由是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和最高人民 法院 2015 年 12 月 24 日公布的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 干具体问题中的相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时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其只需证明票据的真实以及背书 转让的连续即可。站在监管角度,笔者认为,在票据业务实践中, 商业银行违规与票据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大量办理无真实贸易 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非法牟利,致使银行资金
22、流向国家限控行 业,甚至成为社会非法金融活动的资金来源,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若不对商业银行施加真实贸易背景 的特别审查义务,必将加剧金融市场秩序的进一步恶化。更何 况此举与票据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持票人权利之保护并不 冲突,相反更能彰显票据业务的基本功能。因此,笔者认为金融 监管部门要想厘清对银行承兑汇票这一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逻 辑,必须从资金用途角度进一步强化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深度, 即采取穿透审核的方法。 (二)证监会视野里 股灾 中的场外配资问题 有 2015 年股灾导火索之称的场外配资现象也涉及公司融 : , 资资金来源和用途问题。场外配资有狭义和广义之区分。狭义
23、 的场外配资是指个体股民之间或法人与个人之间未受到金融监 管部门监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也无任何标志的各种民间 炒股行为; 广义的场外配资则是除了融资融券之外的所有未纳 入监管范围的民间资本市场配资杠杆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民 间借贷配资、 P2P 借贷配资、私募配资、银行理财产品配资、员工 持股计划配资、伞型信托配资、单账户结构化配资、股票收益互 换配资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 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是我国首次在司法实践层面对场外 配资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该文件明确界定场外股票融资 是指 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 融资方向,配资方交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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