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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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昆明市科技进步与创新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程序规范、精简高效、促进创新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和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计划。
2、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开展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市科技局以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的方式对外发布当年的科技计划研究开发重点与内容。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第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2(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并登记纳税的企业法人或昆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市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须与昆明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共同提出申请) ;(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相关研究条件和良好信誉
3、度;(四)具有稳定的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和确保完成项目的经费投入保障;(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六)无市科技计划立项支持的在实施项目。第六条 符合项目申请条件的单位,经县(市)区和高开区、经开区、滇池旅游渡假区等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向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进行科技计划立项的申请。第七条 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二)符合项目指南的要求;(三)项目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手续完备、权属清
4、晰、无侵权纠纷;3(四)项目执行期一般为 1 至 2 年,最长不超过 3 年。申请的重大项目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二)项目前期准备充分,申请单位有良好的信誉、较强的研发能力、保障能力和完成条件;(三)项目负责人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与完成项目需要相匹配,项目管理机制健全,保障措施较完善;(四)项目的后续发展规划较翔实,应用前景好,具备市场推广条件。第八条 市级财政科技资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以下列三种形式对立项项目予以支持,项目申请单位可根据情况申请其中的一种支持方式:(一)前期资助在项目实施的起始阶段或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
5、目研究开发给予一定资助;(二)贷款贴息对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贴息资助; (三)后期补助1.在项目单位自行完成项目研发并形成初步产业化后,根据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适当比例的补助;42.对获得年度项目指南鼓励的科技进步与创新认证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申请表;(二)推荐部门意见;(三)相关附件(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和当年度项目指南要求,对项目申请单位条件和申请项目材料等进行相关审查,做出下列形式审查意见:(一)受理;(二)修
6、改完善;(三)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通过受理的申请项目交由市科技局有关项目管理处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处室)进行初审;不予受理的申请项目一般不向申请单位退还申报材料。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管理中心做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向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发展计划处)提出申诉。第三章第三章 初审与评估初审与评估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处室依据本办法、当年度项目指南及科技创新目标任务要求,对受理项目开展现场调查和询问,进行初步审查,筛选提出推荐项目立项评估的建议,经发展计划处核准,5由项目管理中心通知项目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委托经认定的科技中介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
7、构) ,根据本办法和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 ,在昆明市科技人才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选取技术、财务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采用会评、函评或网评等方式,对受理项目进行咨询评估。第十四条 项目评估专家组按照评估管理办法,对受理项目进行审查和质疑,形成项目评估意见,提出项目管理建议。第十五条 中介评估机构对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整理,形成项目评估报告 ,对受理项目做出下列评估结论:A 具备立项条件、B 基本具备立项条件、C 立项条件不足、D 不具备立项条件。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发展计划处提出申诉。第四章第四章 立项与实施立项与实施第十六条
8、 计划项目的立项,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一)项目管理处室对中介评估机构评估意见为 A 或 B 的项目进行考察筛选,根据科技计划的年度计划安排,分批提出项目立项建议说明书;建议列为重大项目的,须提出重大项目立项推荐书,主要包括:61.选题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的关联度;2.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和申请单位的研究开发基础条件; 3.项目负责人的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4.项目的后续发展规划、应用前景、市场推广条件; 5.项目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6.项目管理处室推荐意见。(二)发展计划处会同市科技局科研条件与财务处(以下简称条件财务处)对各项目管理处室提交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统筹编制科
9、技计划项目立项议案;(三)市科技局局务会评审、局长办公会审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议案;(四)昆明市财政局审查核准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议案;(五)进行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议案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照审批程序报批项目立项。第十七条 项目采用合同制管理,由市科技局(甲方) 、项目承担单位(乙方) 、项目推荐单位(丙方)共同签署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以下简称项目合同) ,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按照项目评估专家组评估审定的研究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提供形式、经费预算和项目组成员等,由项目管理处室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拟定,经发展计划处会7同条件财务处和项目管
10、理中心审核后统一编制项目合同号。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由条件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分期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资助经费。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合同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合同内容的,在项目推荐部门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项目管理处室审查,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审核,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订立补充项目合同。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工作,每半年向项目管理中心和项目推荐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市科技局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管理:(一)项目管理处室对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不定期开展跟踪检
11、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二)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中期检查由项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中期评估委托中介机构在专家库中选取 4 名技术专家和 1 名财务专家组成项目中期评估专家组进行。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中心和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项目合同,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评价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形成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意8见书 ,做出以下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论:A 实现阶段目标、B 基本实现阶段目标、C 未实现阶段目标。项目承担单位对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发展计划处提出申诉。第二十三条 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为 B 或
12、C 的,项目管理处室应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整改要求及处置意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推荐部门,并送交发展计划处备案。第二十四条 责成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经项目管理处室审核,由发展计划处组织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处室依据审查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经发展计划处审核,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中止:(一)依据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中止的;(二)由于组织管理不力不再具备执行条件或丧失继续实施意义的;(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合同执行、挪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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