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土地承包合同例文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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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范文合集8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它可以爱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土地承包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土地承包合同 篇1土地承包合同转包方(简称甲方):承包方(简称乙方):鉴于甲方在达旗 有一块面积为 五荒地,现在为了能使该宗土地得到更为切实有效地利用,经甲方全体村民同意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同意甲方将该宗土地转包给乙方,甲方退出对该宗土地的经营权,由乙方承包经营,为此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同等
2、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事宜协商一样,达成如下协议:一、转包面积、位臵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将位于达旗面积为土地转包给乙方,乙方从事多种开发等经营,土地方位东界;南界;西界;北界 ;(详细面积、位臵以方位共同确认和附图为准)二、转包期限自三、转包价格与支付时间转包价格共计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一次性付清,即于年月前全部付清。除本合同约定费用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四、权利和义务的特殊约定1、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权益,保证水利的供应,道路的畅通,创建条件为承包方供应生产经营义务。2、甲方应帮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项目相应所需有关资料,乙方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土地用途时
3、,甲方不予干涉、干扰,如乙方从事开工办厂,甲方应主动协作。3、乙方有权要求在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接着承包权。4、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运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臵权。五、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属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承包开发期满后,假如甲方要求收回所转包土地,乙方在土地上新增各类房产及附属设施,经乙方选择资产评估价格后,由甲方按评估价一次性全部支付。六、在转包期间,如遇政府征用或修路、开发,在承包范围内的土地时,征用方支付的一切征地补偿归乙方全部。如甲方土地另有纠纷,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4、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方有权加倍索要违约金。八、本合同的全部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村委会执一份,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马上生效。甲方:乙方:村委会盖章:附件:1、村民同意土地承包签字花名表,2、承包土地概况图。年月日机井 机井土 地 平 面 图土地承包合同 篇2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证件编号:证件编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租甲方一口人承包地(分数块地)特达成协议如下:1、租种期自月日至。2、出租期间,国家和政府所发放的一切种
5、田补贴均为出租人(甲方)全部。3、假如国家和政府土地开发,开发每一块地以后,所发放的征地款均有甲方一口人的钱,所得钱数不得作弊。4、合同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若一方强行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按经济损失价值计算)。5、若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仲裁。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出租人(甲方)签字:承租人(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土地承包合同 篇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
6、诚信、同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林地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一、甲方将依法取得在 县 乡(镇) 村_ 村民组林地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三、四至界限见附图四、转让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 元一次性结清。(结合自己状况,最好一年一付)五、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六、甲方转让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全部权利,但不能变更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同等、自愿的基
7、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担当。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甲方:乙方:年 月 日土地承包合同 篇4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同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事宜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一、承包标的甲方将其_承包经营的位于_,土地位置:_东临_,南临_,西临_北临_,东西长_米,南北长_米,合计_亩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二、承包期限承
8、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长期承包,甲方永久丢失对该土地享有的任何权益。三、承包价格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金为_元(大写_)。四、支付方式和时间全部承包金_元(大写_)在签订本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并在本协议下方由甲方为乙方出具收据。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承包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六、承包经营权承包和运用的特殊约定1、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需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 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需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3、甲方必需协作乙方与承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
9、营权证书,签订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运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5、乙方必需按土地亩数担当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七、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2、假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损失状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八、其他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样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
10、各执一份。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土地承包合同 篇5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建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接连到期,进入其次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索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一、制度
11、变迁(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依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靠”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酬劳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确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靠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需清晰地了解该制度演化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夫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验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
12、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全部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夫全部制。(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夫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全部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渐渐将土地合作社全部制变为“三级全部,队为基础”制度。在一阶段,农夫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全部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夫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丢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的劳动酬劳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实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夫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
13、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全部权。为了换取对土地运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需分摊原来由集体担当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夫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夫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安排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主动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二)多元化的模
14、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支配,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依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安排到户,由农户在担当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供应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担当集体提留或租
15、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实行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夫有权转让承包土地运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运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运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运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4、“四荒”运用权拍卖。为激励农夫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集体全部的“四荒”土地的运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夫。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
16、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运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二、法律分析(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夫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运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肯定的经营自主
17、权,其收益干脆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吩咐或指令性安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犹如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同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肯定经济目的,干脆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依据,好像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事实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样看法,主要在于论者的思索方式存在重大缺陷: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
18、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运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安排,农户无权干脆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行能是民事合同,相反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调。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承包户不再仅仅供应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意土地生产经营的须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担当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运
19、用关系问题。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接连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比如从敬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到允许土地运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加的轨迹。其次,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在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全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依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全部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全部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
20、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特别特别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剧烈的公法干预色调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的确有肯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原委享
21、有何种详细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洁地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详细构成上。在这方面,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依据该理论,对困难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详细的法律概念短暂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农夫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
22、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了。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洁的介绍。1、承包方的权利(1)占有权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全部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
23、支配、限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运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2)运用权运用权是指承包人根据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运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在事实上,承包方的运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全部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夫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旧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夫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旧受到各种限制。(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得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全部权应为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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