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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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原则)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第三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公布、解
2、释、报备以及经费预算等工作。制(修)订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卫生地方标准、食品质量地方标准和有关食品的地方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成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具体职责由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第四条(标准内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食
3、品及食品原料的卫生要求;(二)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四)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验方法;(五)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六)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二章 计划和立项第五条(计划制定)根据本市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和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本市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3第六条(立项建议征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各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
4、定的,应当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提出立项建议。建议立项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立项建议可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提出多项立项建议的,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第七条(委员会意见)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评审,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第八条(计划意见征求及公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
5、意见修改完善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将审议通过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计划调整)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4根据国家或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第三章 项目招标与委托第十条(项目招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且符合要求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书)。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责任)标准起草单位应当
6、保障项目执行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条件,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并保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标准制(修)定工作。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由起草单位负责,共同起草标准。标准起草单位应当配合审评委员会分委员会审查、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根据秘书处要求,报告或说明标准起草经过、技术路线、内容依据和征求意见处理情况等。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不得向参与标准起草者收取费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5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
7、资质条件)标准起草单位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标准项目负责人:(一)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二)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起草食品安全标准的工作经验;(三)学风端正,为人正派,无不良学术问题。标准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同时担任或兼任 3 项以上食品安全标准主要起草工作。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制订工作计划,至少每二个月向标准起草单位以及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书面汇报一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进展情况。第四章 起 草第十四条(起草要求和依据)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要求,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
8、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第十五条(重大标准征集建议)影响面广、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标准在起草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起草单位通过政府网站、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公开征集标准制(修)订的建议。6第十六条(调查研究和论证)标准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或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第十七条(资料收集比对)项目负责人和协作组应当收集国内外相关标准及其他有关资料,详细比较标准间的
9、异同情况。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各项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有明确的科学依据或文献来源;不得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互矛盾、交叉或者重叠。第十八条(检验方法标准)检验方法标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检验方法验证,验证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制(修)订的检验方法标准属于国内创新的,验证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不少于 3 家(不包括标准起草单位);(二)与国际检验方法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等同的,由标准起草单位或者其他 1 家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验证;(三)与国际检验方法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修改的,验证的专业技术机构不少于 1 家(不包括标准起草单位)。承担验证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向标
10、准起草单位提供验证报告,并加盖公章。第十九条(编写格式与编制说明)7标准起草单位提交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编写格式的相关要求,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等;(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标准的关系;(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四)标准的制(修)订与起草原则;(五)确定各项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强制性技术内容应说明强制理由;(六)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七)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八)根据需要提出实施标准的建议;(九)
11、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第二十条(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完成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需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8征集的反馈意见不得少于 10 份,影响面大、应用范围较广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书面意见不得少于 20 份。审评委员会成员的意见数量不计算在书面意见数量内。第二十一条(反馈意见处理)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内容包括采纳的意见、未采纳的意见及其理由,以及没有回复意见的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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