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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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实施办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第四条省级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
2、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地方标准拟制,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法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第五条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提供地方标准制定的技术支持,可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第六条第六条 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2的原则。第七条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第二章 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第八条第八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第九条第九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3、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一)保障国家安全;(二)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三)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四)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五)保护环境;(六)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其它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十条第十条 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3合理、切实可行。第三章 项目计划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4、。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收集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并提出意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每年 11 月 30 日前统一审查汇总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地方标准申请立项应提交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一)、标准草案和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附件二)。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
5、技术监督局应统一汇总上报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的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本一份,电子文档应通过“山东省标准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上传。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征集到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拟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对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涉及面广,社会影响4大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专家论证会可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参加。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省质量技术
6、监督局对拟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在其网站()上公示 15 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三)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和归口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调,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五)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立项审查、社会公示或者专家论证会的意见,确定并编制下发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立项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性质、计划起止时间、制定或修
7、订、主管5部门(或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起草单位。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整: (一)本省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二)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三)无法完成的项目,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或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终止项目;(四)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原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在立项计划下达的期限内完成,
8、计划起止时间一般不应超过 2 年。未能按计划期限完成的项目,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应重新申请立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6第四章 标准起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质量及技术内容全面负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地方标准起草组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批准
9、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二)督促标准起草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四)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五)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7(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五)符合 WTO/TBT 相关原则要求;(六)标准编写应当符合 GB/T 1 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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