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推荐表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理工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推荐表管理办法.doc(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湖南理工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推荐表管理办法为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的填写、审查及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的发放对象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具备毕业派遣资格的全日制毕业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毕业生可以以旧换新。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文字证明,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就业推荐表每位毕业生一份,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统一发放及管理。第三条 按照就业推荐表填写要求如实填写相关栏目。院系仔细审核毕业生填写内容,并根据毕业生个人的特点填写鉴定和推荐意见。推荐表经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后,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介
2、绍毕业生的正式凭证。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协议和学校上报就业计划的凭据,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每位毕业生限发一套,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就业协议书进行编号管理。第五条 毕业生个人不得自制、复印或使用他人的空白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学校将取消其派遣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六条 每个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上的内容不得涂改,复印无效;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上所列项目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学校将取消其派遣资格并
3、对其严肃处理;第八条 毕业生的协议书经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签字或盖章,协议即已生效。毕业生不得以自己未在协议书上签字为由而拒绝执行该协议,否则构成事实违约;第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详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在“双方约定其他事宜”或“备注”栏内注明,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若不慎遗失,补办程序为:1、当事人书面申请,陈述补办原因;2、所在院系核实情况后,由院系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签署补办意见;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登报一周以后,当事人携身份证(或学生证) 、报纸原件、院系意见,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新的协议
4、书或推荐表;4、补办的协议书、推荐表上会注明“遗失补办”字样,每生最多补办一次。第十一条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程序为:1、毕业生与拟签约单位达成就业意向;2、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交给拟签约单位;3、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招聘负责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4、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将双方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送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部门盖章、备案;5、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 10 日内将协议书二份送达院系,院系及时将毕业生协议书就业信息录入到湖南省就业派遣管理系统中;6.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列入就业方案。第十二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应当经过慎重周密的考虑,并遵循就业政策规定和
5、诚实守信原则。违反就业政策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就业协议书无效。若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对已签订的协议不能执行,即构成违约,须与原签约方办理解约手续,办理解约手续的程序为: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解约理因;2、院系进行充分地调查了解后,由院系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3、院系审核通过后,当事人与原签约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部门联系协商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并退回原来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推荐表;4、当事人持解约申请、院系意见、原协议书、单位及主管部门解除协议证明材料、新的用人单位接收函件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经审核通知后可办理新就业协议书。第十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报考研究生、公务员、事业单位、特岗教师、国家和地方基层项目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所在院系出示有关证明。凡未告知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已考取研究生、公务员、事业单位、特岗教师、国家和地方基层项目而单位未使用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推荐表在六月二十日前归还就业指导中心。第十四条 协议书为格式合同,一经当事人填写、签字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二 0 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