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如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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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二二年二二二年三三月月 3-1-2-1 目 录 声 明.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 一、保荐人名称.3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3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4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5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7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8 一、保荐结
2、论.8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8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9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9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12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14 七、发行人股东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的核查.17 八、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息.18 九、专业核查机构的聘请情况.19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21 3-1-2-2 声声 明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
3、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文件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3-1-2-3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本保荐人”或“中信证券”) 。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刘芮辰、王彬为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如科技” 、 “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本项目无项目
4、协办人,原项目协办人戴广大已离职本项目无项目协办人,原项目协办人戴广大已离职;指定李娟、栾承昊、屈子问、买鸿翔为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刘芮辰,女,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拥有 8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负责或参与了白云电器、朗新科技、睿创微纳、左江科技等 IPO 项目,东软载波、辰州矿业重组项目,蓝英装备跨境收购项目,全聚德等再融资项目。 王彬,男,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拥有十余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主持和参与小米集团 H 股 IPO 及 CDR 申报、寒武纪 IPO、石头科技 IPO、首都在线 IPO、华
5、扬联众 IPO、博通集成 IPO、朗新科技 IPO、创业慧康非公开发行、桑德环境配股、航天科技配股、建发股份配股、航天电子配股、中色股份配股、厦门中骏熊猫债、禹州集团熊猫债、中航高科重大资产重组、东北制药非公开发行、哈药集团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9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杰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3 日 3-1-2-4 营业期限:长期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4 号楼君正大厦 B 座三层301-305 室、四层 401-410 室 邮政编码:100193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办公
6、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吴亚光 电话号码:010-56380866 传真号码:010-56380865 电子信箱: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 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除本保荐人间接持有发行人极少比例股份(小于0.001%)的情况之外,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
7、券投资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形。 (三) 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权益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情况。 3-1-2-5 (四) 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
8、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 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
9、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 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 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部审核意见 2020 年 9 月 4 日,在中信证券大厦 11 楼第 1
10、会议室召开了北京华如科技股3-1-2-6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会, 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该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3-1-2-7 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
11、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 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 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人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人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人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
12、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 若因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1-2-8 第三节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保荐结论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和关于做好首
13、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
14、)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0 年 7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0 年 8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3-1-2-9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
15、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自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建立健全了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信会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90050 号师报字2022第 ZA90050 号) ,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31,985.63 万元、52,634.99 万元和 68,641.7868,641.78 万元;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扣非后)分别为 6,687.36 万元、8,586.27 万元和 10,625.9610,625.96万元。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表现出了较好的成长性,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三)立项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17、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依据本保荐人取得的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设立时即为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9 月 8 日,华如科技发起人李杰、韩超和刘旭凌签订了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推举李杰为发起人代表,并就公司的经3-1-2-10 营范围、股本总额、每股面值、成立方式、各发起人认购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公司的股本总额拟定为 3,000.00 万元人民币,股份总数为 3,00
18、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2011 年 11 月 23 日,北京工商局出具了编号为“京工商注册企许字(2011)0164907 号”的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批准华如科技设立,并向其核发了注册号为 11000001443708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经核查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发行人工商档案以及设立后制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和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审计
19、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90050 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90050 号) 、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90045 号第 ZA90045 号) ,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
20、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经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 公司章程 、自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其他工商户档案资料,核查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注册商标、专利、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会计师出具的相关审核报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等文件,保荐机构认为: 3-1-2-11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21、、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 本保荐人认为, 发行人符合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22、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公开信息查询并经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及其分别出具的相关承诺,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营纪录,本保荐人认为:发行
23、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 本保荐人认为, 发行人符合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3-1-2-12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创新风险 军事斗争的复杂性特点以及国防建设向远海、深海、深空、无人、智能等方向发展的需求,对军事仿真技术的创新要求越来越高,存在一定的创新风险,主要包括需求不清导致创新目标不明确、短期内难以实现技术突破、创新成果难以规模化推广等
24、。 若公司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及相关技术迭代情况及时调整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发展方向,或未来公司的核心技术、产品品质等因素未能满足客户技术发展方向的需求,或因各种原因造成创新缓慢或失败,将会对公司发展构成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经营和盈利能力。 (二)技术泄密和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拥有一系列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核心技术和产品。公司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依赖于逐步积累的核心技术, 而这些核心技术由核心技术人员和关键管理人员所掌握。一旦上述人员发生离职或公司的研发成果及敏感信息泄露,有可能导致技术泄密,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军事仿
25、真作为新兴行业,技术和人才的短缺是目前存在的客观现实。公司核心技术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行业投资规模的扩大和行业参与者的增加,行业内对技术、管理人才的争夺必将日趋激烈,公司有可能面临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和技术泄密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持续增长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回款比例较低且现金流状况大幅波动的情形。截至 2019 年末、2020 年末和 2021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截至 2019 年末、2020 年末和 2021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6,483.30 万元、46,200.67 万元和 53,9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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