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买卖合同五篇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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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商品买卖合同五篇城市商品买卖合同1 需方: 供方: 需、供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今后办公文化用品、耗材及日用品的供应与服务等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 1.产品名称:办公用品(附清单) 2.规格数量:详细规格数量在每次订单中具体列出,日用品购销合同。 3.产品单价:该单价依据产品市场批发价。 二、质量标准: 1.供方向需方供应的产品质量(技术、计量、包装)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企业标准并经需方确认,发觉假冒伪劣商品以一罚十,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供方供应的商品不适用,在不损坏商品及其包装的状况下,供方负责刚好调换商品。 三、供货合同
2、期限及持续 月日止,供方向需方供应办公用品。 四、供货价格 1.原则上按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2.未明确约定的其他商品价格:文化办公用品供方赐予需方惠价(特价品除外),耗材和日用百货供价应在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向需方实惠供货。 3.需方指定专人购买、签收物品,每次购买时必需手续完整,要求品名、单价、数量、总金额、签收人等内容登记详尽,并留需、供双方备检核对。 五、违约责任 1.因供方的缘由造成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的违约金。 2.因供方的缘由逾期交货的,按延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每延期一天向需方偿付延期交货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 六、合同的解
3、除: 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在追究违约方责任的同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需方供方 盖章盖章 签字:签字: 年月日 城市商品买卖合同2 甲方(需方):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供方): 地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办公文化用品、耗材及日用品的供应与服务等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 1.1产品名称: 1.2规格数量:详细规格数量在每次订单中具体列出。 1.3产品单价:该单价含17%增值税发票、运费等,为甲方仓库交货价。 二、乙方向甲方所供应的商品质量(技术、计量、包装)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包装标准:以生产
4、厂家出厂标准包装为准。 四、供货合同期限及持续: 4.1供货期限为1年,自年月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向甲方供应办公用品。 4.2需持续合同期限的,任何一方应不迟于合同到期前30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被通知一方应不迟于合同到期前10天内予以明确回复,未明确回复或未回复视为同意合同自动持续一年。 4.3乙方在接到甲方送货(下单)通知后,应刚好完成送货响应,遇特别状况乙方应刚好与甲方沟通,并尽快在约定的时间内将物品送达。 五、乙方负责将货送至甲方仓库或甲方办公用品管理部门。 六、供货价格 6.1原则上按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6.2未明确约定的其他商品价格:文化办公用品乙方赐予甲方折实
5、惠(特价品除外),耗材和日用百货供货价应在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向甲方实惠供货。 七、结算方式及要求: 7.1每月25日为当月货款结算日,乙方凭累计的购货单向甲方收款,并供应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以银行转帐或现金形式将货款支付给乙方。 7.2甲方指定专人购买、签收物品,每次购买时必需手续完整,要求品名、单价、数量、总金额、签收人等内容登记详尽,并留需、供双方备检核对。 八、违约责任: 8.1乙方未按期供应产品的,每延迟一日,扣除应得货款总数的1%,作为违约金。 8.2甲方未按期支付货款的,每延迟一日,应多支付货款总数的1%,作为违约金。 九、双方对供货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
6、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开户行:帐号: 乙方(签字/盖章):开户行:帐号: 城市商品买卖合同3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全称):_ 出卖人(全称):_ 为了增加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_ _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
7、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别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需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需安装运转后才能发觉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详细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纳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须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做检验的依据。) 其次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8、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
9、。可以多次运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方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方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假如买受人有特别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方法的,按规定的方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方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
10、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途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 (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40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安排;必需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做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
11、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赐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别技术要求须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
12、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
13、督机关执行仲裁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觉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_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买受人因运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看法。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记、牌号、
14、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状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看法,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需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假如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假如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依据产品的详细状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担当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需返修或重新包
15、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担当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4.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担当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担当。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
16、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担当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变更运输路途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担当由此增加的费用。 7.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须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须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15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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