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卫生健康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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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xx 卫生健康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 类型事项 编码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 依据承办 机构追责对象 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部分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 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 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 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 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 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颁
2、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 公共场所卫生许 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 号)一、 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4 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 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 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2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 定(省政府令第 138 号)附件 2 第 9 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3、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条。法监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2行政许可供水单位卫生 许可传
4、染病防治法(2013 修正)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 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 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 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 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 第 204 项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
5、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 条。法监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行政许可权限内医师、 护士执业注册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13 条 国家实行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6、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 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第 198 项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 517 号)第 8 条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 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
7、的,不予注册,并书面 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 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2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 决定(省政府令第 138 号)附件 2 第 11 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
8、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 条。医政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4行政许可从事助产技术 服务、结扎手 术和终止妊娠 手术的医疗、 保健机构和人 员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 修订)第三 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 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 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
9、确有 需要的除外。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 年发布)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 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10、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 条。健康卫 生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35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设置、 变更、注销许 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年修订)第九条 单位或 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
11、医疗机构批准书,方 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 15 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 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 1 年的,视为歇业。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12、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 条。医政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行政许可重大中医药科 研成果的推广、 转让、对外
13、交 流及中外合作 研究中医药技 术的审批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3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 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46 号)下放目录第 21 项,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以及中外 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的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 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 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 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 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的
14、规定。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 条。医政科单
15、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7行政许可乡村医生执业 注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6 号)第十 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 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 20 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16、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 条。健康卫 生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4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17、 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 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8行政许可科研教学所需 毒性药品够买 审批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 发布)第十条 科 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 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 能发售。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
18、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 条。医政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9行政许可消毒产品(卫 生用品类)生 产企业卫生许 可传染病防治法(2013 修正)第 29 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
19、 200 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2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 决定(省政府令第 138 号)下放 第 10 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
20、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 条。法监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0行政许可权限内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机 构设立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8 号) 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 育委员会令第 6 号)第 21 条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 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
21、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 可审批和校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
22、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 条。健康卫 生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 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 和校验;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 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 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2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 决定(省政府令第 138 号)附件 2 第 12 项11行政许可权限内从事计 划生育技术服 务的医疗、
23、保 健机构的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8 号)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
24、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 条。健康卫 生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2行政许可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人员执业 证书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第 208 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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