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0182-2006 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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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201822006 (2006-04-03 发布,2007-04-01 实施) 前 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修改采用 ECE R61 法规(00 系列,1984 年版)关于商用车驾驶室后围板前面外 部凸出物认证的统一规定(英文版)。 本标准根据 ECE R61 重新起草。 在附录 B 中列出了本标准部分章条编号与 ECE R61 法 规章条编号的对照表。 本标准对于 ECE R61 技术要求部分做了以下修改: a) 本标准未纳入 ECE R61 中第 3 章、第 4 章、附录 l、附录 2“认证程序及认证标志”的 内容,其原因是标准体系与法规体系的形式差异所致。 b)
2、本标准将 ECE R61 中 5.1.1“高于地面 2m 或低于基准平面或底线的部件”, 更改为“高 于地面 1.8m 或低于基准平面或底线的部件”。 为便于使用,本标准对于 ECE R61 做了以下编辑性修改: a)“本法规”改为“本标准”; b) cm 改为 mm; c) 增加资料性附录 B。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关于本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 新定型产品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已定型产品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
3、要起草人:孙振东、孙制宇。 GB 201822006 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 The cab of commerical vehiclesExternal projection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车驾驶室后围板之前的车身外部凸出物的术语、 一般规定、 特殊规定 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N 类汽车。但不适用于汽车外后视镜及外后视镜的连接件、天线和行李 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
4、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ll5661995 轿车外部凸出物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外表面 external surface 本标准 3.3 中所定义的驾驶室后围板之前的车身外部表面,不包括后围板本身,但包括 前翼子板、前保险杠和前轮等。 3.2 驾驶室 cab 构成驾驶员、乘员舱的车身,包括车门。 3.3 驾驶室后围板 cab rear panel 驾驶员和乘员舱外表面的最后面部分。 对于不能确定驾驶室后围板位置的, 本标准认定 位于驾驶员座椅 R 点向后 500mm 的横向垂直平面为驾驶室后围板,若驾驶员座椅位置可调
5、 节,则调整到座椅的最后位置(见附录 A)。如果驾驶室内装有一排以上的座椅,则调整到最 后位置的最后排乘员座椅靠背位置被认为是驾驶室后围板。 3.4 基准平面 reference plane 在车辆满载状态下,过前轮中心的水平面或离地高 500mm 的水平面,两平面中取其高 度低的平面。 3.5 底线 floor line 按下述方法确定的线: 取一个顶角为 30的圆锥体(自行确定锥高,锥顶向上,锥轴与水平面垂直),使其沿一 满载车辆的车身外表面滚动以便连续接触车身外表面的最低位置, 这些接触点几何轨迹就是 底线。确定底线时,不考虑排气管、车轮和装在车身下面的功能机械元件,例如起重器支撑 点,
6、在拖曳或抛锚情况下使用的悬挂装置或连接件。在不改变位置的情况下,车轮拱形外面 的间隙可假想成填平后所形成的光滑外表面。 确定底线时,应考虑前保险杠。就某一车型, 底线轨迹可能在前保险杠的端头或前保险杠下面的车身板件上。 如果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接触点,应取最低的接触点来确定底线。 3.6 圆角半径 radius Of curvature 最接近零件的圆形的圆弧半径。 4 一般规定 4.1 在汽车空载,车门、车窗及各种盖板处于关闭状态时,下列车身外表面零部件不受本标 准限制: 4.1.1 高于地面 1.8m 或低于基准平面或底线的部件; 4.1.2 在静止状态下,不能被直径 100mm 的球
7、体所触及的部件; 4.1.3 在低于基准平面的区域内,落在两个垂直平面之间的部件,仍受本标准限制。这两个 垂直平面是触及到车身外表面的平面和此平面向车辆内部平移 80mm 的平面。 4.2 车身“外表面”不得有任何直接朝外可能伤及行人和骑自行车及摩托车者的部分。 4.3 本标准第 5 章中所述的车身零件不得有任何直接朝外的尖锐部分,以及由于其形状、尺 寸、朝向、硬度等在碰撞事故中可能增加刮伤、撞伤的危险性或加重被撞者伤势的外部凸出 部分。 4.4 车身外表面凸出零件的材料硬度不超过邵尔 A 硬度 60HA 时, 凸出零件圆角半径可小于 第 5 章的规定。 5 特殊规定 5.1 装饰件、商用符号
8、、商用标记的字母和数字 5.1.1 装饰件、商用符号、商用标记的字母和数字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2.5mm。本规定不适 用于凸出表面高度不大于 5mm 的部件,但这些部件直接朝外边缘应是钝角。 5.1.2 对凸出支承面超过 10mm 的装饰件、商用符号、商用标记的字母和数字,在大致平行 于其安装面的平面内,从任何方向对其凸出的最高点施加 100N 的外力时,其应能收缩、脱 落或弯曲。在施加 100N 的外力时,使用一个直径不大于 50mm 的平端压头,如若不可能, 应采用等效方法。在装饰件缩进、脱落或弯曲之后,剩余部分凸出高度不得大于 10mm,并 且不能有任何尖角、锐边或刃口。 5.2 前照灯
9、遮光板和灯圈 5.2.1 前照灯允许装凸出的遮光板和灯圈,但相对于前照灯透光玻璃外表面的凸出高度不应 超过 30mm,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2.5mm。 5.2.2 可收缩式前照灯,在工作和收缩位置,都应符合 5.2.1 的规定。 5.2.3 5.2.1 的规定不适用于埋在车身内或伸出车身外的前照灯,但车身要符合 4.2 的规定。 5.3 格栅 格栅的圆角半径:格栅缝隙宽度大于 40mm 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2.5mm;格栅缝隙 宽度大于 25mm 小于 40mm 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1mm;格栅缝隙宽度小于 25mm 时,圆 角半径不得小于 0.5mm。 5.4 风窗刮水器和前照灯刮水器 5
10、.4.1 风窗刮水器和前照灯刮水器的转轴应装有保护罩,保护罩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2.5mm, 在离最高凸出点不大于 6.5mm 处测量时,转轴保护罩表面面积不得小于 150mm2。 5.4.2 风窗和前照灯洗涤器喷嘴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2.5mm,凸出高度小于 5mm 的部分的 朝外边缘应是钝角。 5.5 保护装置(前保险杠) 5.5.1 前保险杠的两端应沿车身外表面弯曲。 5.5.2 前保险杠上的元件所有朝外的刚性表面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5mm。 5.5.3 牵引钩和绞盘不能凸出前保险杠的前表面。绞盘在非工作状态下,且绞盘上盖有圆角 半径不小于 2.5mm 的保护罩时,绞盘可以凸出前保险杠的前
11、表面。 5.5.4 5.5.2 的规定不适用于保险杠上的镶嵌件或安装在保险杠上凸出高度小于 5mm 的零部 件,但凸出高度小于 5mm 的零部件的边缘应是钝角。对于安装在保险杠上的其他零部件和 本标准其他条款所提及的零部件,本标准第 5 章的规定应是适用的。 5.6 车门、行李箱、发动机罩、通风口、把手的手柄、铰链和按钮 5.6.1 车门、行李箱、发动机罩、通风口的按钮凸出高度不应超过 30mm,把手和发动机罩 盖锁扣凸出高度不应超过 70mm,其他零件凸出高度不应超过 50mm。圆角半径均不得小于 2.5mm。 5.6.2 如果侧门手柄是旋转式手柄,则应满足下述任一要求: 5.6.2.1 如
12、手柄在与车门表面平行的方向上旋转,手柄的端头必须朝向后方且向车门板弯曲 并安置在保护套内或嵌在凹槽中。 5.6.2.2 不与车门表面平行的任何方向上向外转动的手柄,在关闭位置时,手柄的端头应朝 后或朝下并安置在保护套内或嵌在凹槽中。 不符合上述规定但满足下列规定的手柄仍可接受: a) 手柄有独立的回位机构; b) 若同位机构损坏,手柄凸出表面不应超过 15mm; c) 手柄处于打开位置,手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2.5mm(本规定不适用于手柄开到最大位 置,凸出高度小于 5mm,朝外边缘是钝角的手柄); d) 手柄端部表面积在离最外凸出点不大于 6.5mm 处测量时,不得小于 150mm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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