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pdf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pdf(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中国人民银行令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2010第第 2 2 号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经 2010 年 5 月 19 日第 7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行长:周小川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
2、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 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
3、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二章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办
4、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四)有 5 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九) 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
5、处罚。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 亿元人民币; 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 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6、份有限公司;(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 2 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 2 年以上;(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 2 年以上;(四)最近 3 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 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
7、会计报告;(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
8、有效期 5 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 应当在期满前 6 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 5 年。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 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二)变更主要出资人;(三)合并或分立;(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第十五条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 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二)公司营业执
9、照(副本)复印件;(三) 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 3 号) 。第三章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
10、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二十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 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 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 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人民银行 2010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