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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指南编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服服 务务 指指 南南(完整版)(完整版)发布日期:2017 年 5 月 5 日实施日期:2017 年 5 月 5 日发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则则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的从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安装、维修和试验的单位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许可依据1.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96 号,自 199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日中
2、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3.电力监管条例(2005 年 2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2 号公布,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 年 12 月 18 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8 号公布,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5.关于印发的通知 (电监资质201224 号文,2012 年5 月 15 日印发);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6 号(2015 年 5 月 30 日印发) ;7.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3、的通知 (国能综资质2015321 号文,2015 年 6 月 12 日印发) ;8.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资质2015253 号文,2015 年 7 月 9 日印发);9.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的通知 (国能综资质2015398 号文,2015 年 7 月 14 日印发);10.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 号文,2016 年 12 月 8 日印发)。三、受理机构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四、决定机构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五、项目审查类型前
4、审后批。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办理基本流程(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三)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 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
5、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八、办理方式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大厅现场办理。九、收费依据及标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十、结果送达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十一、行政许可结果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十三、监督投诉渠道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
6、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5 区 32 号楼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7:00。咨询电话:010-51968783邮箱:传真:010-51968566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途径:010-51968783、华北能源监管局网站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申请一、申请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四)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
7、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二、提供材料目录(一)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七)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一)至(七)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8、八)合并的证明材料;(九)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一)至(七)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十)分立的证明材料;(十一)业绩证明材料;(十二)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三、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第三章第三章 变更变更一、适用范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一)许可事项变更。被许可人需变更
9、许可证类别及等级的,应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二)登记事项变更。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被许可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变更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二、提供材料目录(一)许可事项变更:1.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2.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3.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4.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5.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6.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7.安全生产组织和制
10、度的证明材料;8.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原件。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二)登记事项变更:1.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原件;3.变更后的法人证明材料;4.涉及修改单位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单位章程。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三、办结时限许可事项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登记事项变更自收到申请之
11、日起 15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四章第四章 延续延续一、适用范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为 6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二、办结时限派出机构应当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第五章第五章 补办补办一、适用范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发生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发生遗失的,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 10 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二、提供材料目录(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补办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三)法人证明材料;(四)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三、办结时限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附件:1.流程图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否是是是附件附件 1 1:流程图:流程图申请人登录派出机构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并符合法定形式?补正申请材料否受理申请现场核查申请人是否 符合相关要求? 法定条件、标准不予许可送达许可证准予许可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是否需要 现场核查?否
限制150内